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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8岁以下儿童学生每人每年40元 男60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0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卡内没有钱 不能买药 主要是住院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什么用要交几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最低缴费年限,随便你交。每年缴费,每年享受待遇。作用就是你生病看病可以有补助报销
15年
除非不参保 或是死亡 才不交 !很便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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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昆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怎么办

如果你们单位可以买的话,单位人事部会买,你准备好户口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如果单位不买就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办理。
要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带户口及身份证。
在社区居委会办,带身份证、失业证和户口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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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云南省城乡居民2019年度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开始缴

现在已经是2019年了,一般情况下,2019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应该是在2018年底前缴费,现在很快要缴纳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了。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城镇非就业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面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是把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纳入进来,填补了现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足和空白,解决现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障覆盖不全,部分城镇非就业居民无养老保障的问题。参保优越性主要有:个人自主缴费,缴费档次自行选择,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含利息),跟随记录终身,并可依法继承,最终国家财政兜底,财政给年满60周岁人员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将不断提高。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对于农村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可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适当提高对采取中医药治疗参保居民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予适当提高)。  (三)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四)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或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5%,风险储备金不低于15%。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第二十条 因病情需要转院或赴外地治疗的,其转诊条件、转诊程序、转诊要求及费用审核报销办法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转诊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6,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纳2011年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保险费时,调整为仅缴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再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1月至12月的费用。  (二)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照两档的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包括学生)。  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15元;)  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60元)。  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家庭的参保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除外)统一按照一个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按照二档的标准由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调整报销比例  根据参保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机构级别,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报销。  一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  二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5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  门诊特定病种、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变。  三、调整报销限额  参保人年度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限额(含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应支付的限额)为:  按一档标准缴费的8万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12万元。  考虑到本次为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对结算年度作调整,出现了参保人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参保人出发,参保人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一年的标准执行;未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其待遇根据实际缴费的时间按比例计算。  四、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一)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可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6月10日止,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学校可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  (二)原来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可于2011年6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的,统一按照二档的标准缴纳。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请学校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确认手续。  五、简化办事手续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需转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因急诊等原因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办理转诊等审核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凭医院收费单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家庭中有部分人员外出就业或者长期离开本市等情况,可以根据居民实际申报的人员,先给予办理参保手续。  (三)尽量简化手续,对尚未参保的人员,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统一组织参保,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参照学校的办理方式,将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登记表格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发)后,凭名册办理参保手续。居民也可持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到当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者居委会直接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起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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