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政府76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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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相当的不咋地啊

沈阳市政府76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2,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怎么缴纳养老保险

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你是单位的职工,才能领取伤残津贴,并且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是单位的职工,照常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不能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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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3年3月拆迁适用法律已经是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590令,这是当前房屋征收的最新的现行法规。如果当时拆迁开了动员会你一家没有签字但多数人家都已签字搬迁,不管到拖到什么时间仍然使用当时的征收评估时点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可以用政府新的地块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套用到未搬迁户来增加或减少补偿。如果当时开过动员会到现在所有人家都是没有实施动迁,政府应重新修订征收补偿办法重新按程序实施动迁。
正常是会按新政策走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4,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离休丧葬费补偿80个月的工资。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具体领取程序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企业职职工退休员病或非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性救济费别按本市度3月10月社平均工资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每月按困难补助标准及物价补贴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其每月领取救济费按城镇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标准200%发给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补助费龄按本市度1月社平均工资发给各政策所同建议打12333进行咨询或者第三保险平台进行咨询

5,工伤医疗期限如何界定

省市及文号待遇标准特殊规定其它待遇北京市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省市及文号待遇标准特殊规定其它待遇北京市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不能解聘,医好为止,工伤工资是公司决定的,一般都是百分之五十到八十。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6,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总 则

【法规标题】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01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1-8-28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7,沈阳企业抚恤金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等级为5-10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后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补助费,标准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完全护理依赖发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发30%。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医疗终结后,经鉴定,确需配置、更换补偿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单位配置。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工亡待遇:   (一)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发给;   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死亡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供养一人,每月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四)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在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等级为5-10级,旧伤复发经鉴定需要继续离岗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等级为5-6级的,企业安排工作有困难且本人自愿离岗休息的,按月发给企业平均工资70%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企业平均工资时,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和职工均应按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等级为7-10级,企业安排工作确有困难,本人自愿离岗自谋职业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伤残离职补助金,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同时中止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伤残职工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鉴定复查。经复查鉴定等级提高的,补齐原等级与新等级待遇的差额。等级降低,按新等级配发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执行劳动教养时,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停发;刑满、教养期满后继续发给。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失踪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抚恤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数退回。  第三十一条 劳动关系在国内的因工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负伤、致残或死亡时,应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对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不再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国定居的工亡职工遗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我爱人因病去世,我们无儿女,父母有退休金,但是母亲透析五年多,自己的工资根本支撑不了,请问抚恤金会给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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