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有哪些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内容的法律分析法律法规: (1)基本概念: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规范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和。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是《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文法律的主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其他安全生产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操作规程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管理系统;(九)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制度;(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十四)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 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有哪些?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律管理,引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的开展,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同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安全相关 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解析: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适用、矿山安全法的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4、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法律法规是-0/规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是《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法规。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首次发布,并于2004年1月13日生效。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共24条。
/图像-5//图像-6/1。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谎报事故查处办法的通知》等。
5、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法律分析:(1)基本概念: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规范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范畴。(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辅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6、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有哪些?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清单法律法规登记日期:2011年6月30日/编号:-0/其他要求名称实施日期或标准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消防法2009年5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13工伤保险条例2000年1月1日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1年4月21日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 1月1日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险。
7、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晓其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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