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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问题

意思是没有确定失效时间,即没有失效,继续有效。
永久有效
计量法实施细则 永久生效 ,!

法律法规问题

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为什么跟计量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如跟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出入,那是没有及时更新所致。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为什么跟计量法实施细则

3,生产销售假的计量器具如何处理能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的计量器具如何处理能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

4,强检的医疗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由谁负责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是首次检定还是周期检定,都应该由使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应按照上述条例执行。
技术监督局
计量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简单的说就是看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没有能力检定你送的仪器(就是他们说的是否建标),有的话给他们检,没有的话往上一级技术监督局送检。还有就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按规定登记造册。 望采纳。。。
你好!计量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简单的说就是看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没有能力检定你送的仪器(就是他们说的是否建标),有的话给他们检,没有的话往上一级技术监督局送检。还有就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按规定登记造册。 望采纳。。。记得给问豆啊!
由县级以上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5,计量认证怎么办理

以下是湖北省的计量认证过程供你参考(见http://www.hbjlinfo.com/NewsShow3Info.aspx?s=%e8%ae%a1%e9%87%8f%e8%ae%a4%e8%af%81#752)省直归口管理部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各种分类A按许可内容,特定活动的批准:B、按许可程度,决定;C、按实施机关级别,分中央和省两级;D、按申请相对人身份,对经济实体;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计量认证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受托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无办公场所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机关 8:00—11:45 14:30—17:15 联系电话:027-87811821申请受理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收费依据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收费标准(元)12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证书费10元申请资料目录清单申请计量认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检验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上级法人的授权文件;  (2)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3)质检管理层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含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5)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含程序文件目录);  (6)近期典型检测报告(1~2份);  (7)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试验的证明材料(初次申请除外);   (8)最近3个月内完成的质量体系内审报告(含整改验证),首次申请单位尚未进行内审的,最迟应于正式评审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提交。

6,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外公式材料

楼主你好: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外公式材料 一、许可项目名称: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三、许可条件: 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实施机关: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 (2)制造单位提交标准物质样品和必备文件材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样品和文件材料进行定级鉴定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组对制造单位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和现场考核给出书面审查及考核意见;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审查及考核意见以及所掌握的情况决定批准与否。审查批准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不予批准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更多质量检测、分析测试、化学计量、标准物质相关技术资料请参考国家标准物质环境检测标准物质 http://www.rmhot.com/plist_1/plist_1_14_0_1.html 六、期限: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样品和文件材料进行定级鉴定审查;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711号)的规定收费。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2.研制计划任务书; 3.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4.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5.试用情况报告; 6.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7.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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