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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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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

2,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3,空地能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探讨

严格来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甲公司未完成投资总额25%的情形下不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这样,即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该合同也因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而无法履行。对于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但乙公司可能也因属于“明知”标的物存在瘕疵,而被要求承担一定责任。
房地产管理 法本身就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另外,登记是我国房地产(不动产)产权转移、生效的要件,但在这个条款下是为转移条件的前提,明显是管理性的。

空地能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探讨

4,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没有预售许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我是驻马店房产网小编,不懂的可以问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地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是建字 审批内容和发证单位不同。

5,什么是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管理、监督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而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6,关于房地产法的问题求高手

(1)可以(2)不成立 房地产设立抵押,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行为的最终生效都受到我国法律规范的制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合法(4)无权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城市房地产第一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若未告知抵押权人,致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害,抵押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说声对不起:我不是高手我也进来了!望谅!但你的问题答案很明确:1.该土地不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它的性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范畴!!2.既然是集体土地,当然其上所建房屋不属于商品房的范畴!!至于说出售,只能是向该集体组织内的村民出售!但前提是该村民在该集体组织内现在无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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