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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收购的具体定义

收购有资产的股权公司,即同时兼有资产与股权; 但如股权公司卖了资产之后,股权公司就只剩现金流及空壳似的公司;无营运赚钱工具,但如你相信管理层,可成功转营就无问题,反之你的股权就等同现金冇生产。或会与你投资时的行业前景不相附,或许网通是这原因而反对

股权收购的具体定义

2,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变更股权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转让和并购以后,要办理股权变更。

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变更股权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3,股权收购账务处理

按会计准则2号,收购全部股权,按成本法核准,5940万都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5940万 贷:银行存款 5940万 可以跟两个转让方一块独签,也可以分开签。如果付款期限、交割等约定不一致,放一块签合同做起来复杂点,分开签顺一点。

股权收购账务处理

4,为什么说换股收购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并购的理想方式 搜

换股收购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并购的理想方式的原因:  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换股并购的优点:  1、收购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因而不会使公司的营运资金遭到挤占。  2、收购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纳入兼并公司,但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保留其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兼并公司所实现的价值增值。  3、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推迟收益实现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具体方式,可有三种情况:  1、增资换股。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  2、库存股换股。在美国,法律允许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其特点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三角关系。通常在换股之后,目标公司或消亡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
股权并购,是投资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而用来支付价款的方式有货币、知识产权、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 用股权支付可以是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也可以是投资公司拥有的其他公司(全资子公司、少量持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的股权。 我估计你说的换股收购是指投资公司用自己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价款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的股价一般都高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

5,股权并购六种方式都有什么呀

1、并购意图。并购方的并购意图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体现在股权并购中的股权层面的控制和资产并购中的实际运营中的控制。虽然层面不一样,但都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生产服务等领域的实际影响力。2、并购标的。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运营。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3、交易主体。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4、交易性质。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都是外方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二者之区别与联系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察:1、并购意图。无论采用何种并购方式,并购方的并购意图均是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某一生产、服务领域的实际影响力,此种控制包括目标企业股权层面的控制及实际资产运营的控制。2、并购标的。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变动。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3、交易主体。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4、交易性质。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并购的性质应为资产买卖,属于一般货物买卖关系,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通常不影响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

6,股权收购问题

  以下是一份“民企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民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购操作程序: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下面是一份“外资股权收购操作程序”:   1、发出并购意向书   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发出并购意向书后,如果目标公司同意就并购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谈判,外国   投资者就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谈判   外国投资者在向目标公司发送并购意向书之后,并购双方就会进入谈判阶段。   4、签订并购合同   并购合同是并购双方就并购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5、履行设立审批手续   ⑴、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外资并购后新的外商投资公司的成立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是根据外商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划分的。现在中央开始下放外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审批外资的权限从原先的3000万美元提高到了1亿美元。在实际操作中,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又经常将自己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但是,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公司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⑵、申请人   在实践中,如设立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合营各方可以相互代理申请,也可以要专门机构代理申请事务。如果是外商独资公司,那么外国投资者是申请人。   ⑶、应提交的申报文件   A.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B.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公司的申请书;   C.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   D.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E.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F.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G.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公司的情况说明;   H.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I.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J.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该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K.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L.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的说明;   M.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⑷、审批期限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   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6、变更登记   ⑴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   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7、股权并购对价支付   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   ⑵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8投资总额确定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⑴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⑵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⑶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⑷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希望上述提供的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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