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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

什么是准物权行为

2,为什么物权行为是单方行为

物权行为主要指物权变动,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亦可为双方行为,并非都是单方行为。权利主体变更,所有权变更,抵押质押等行为不会仅限于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债权不同。物权行为是单方行为是因为物权人对该物享有处分的权利。比如你有一辆汽车,你可以将他抛弃、送给别人、出质等等,这都是你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别人同意。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以买卖合同为例,你要卖一辆汽车,首先得找到买主,并且让买主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这个债权合同就是一种双方合意,付出相应对价才能得到相应权利。不知道讲得是否清楚,要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通过百度hi 和我讨论。

为什么物权行为是单方行为

3,物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比较

先说符合债权请求权,需要满足3个条件:1、受到了侵害;2、加害人有主观上的错误;3、该请求权受到时限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不需要以上3个条件就可以提出要求
首先,在性质上不同。物权请求权就是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第三,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四,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最后,保护方法也不一样。前者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后者采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点在物权请求权中没有。我大概只能回答成这样了,你看还应该怎么来补充呢?求教于大家。

物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比较

4,下面哪些是物权行为哪些是债权行为

给予买卖合同,设定用益物权合同,设定担保物权合同全部都是债权行为。 这里应该明确一个理念:物权变动既包括债权行为,也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前因,物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后果比如: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上面这个物权变动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3月1日订立合同,为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之义务。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与甲。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由此可以推出:给予买卖合同,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具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对价的义务。设定用益物权合同,是设立用益物权的债权行为,合同生效后,通过一定的物权行为(不同的用益物权,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方式,比如土地使用权要经过登记),使用益物权生效。设定担保物权合同,是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行为,合同生效后,通过一定的物权行为(比如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使担保物权生效

5,什么是物权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在解释罗马法时,以“对物之诉”为基础,创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物权学说。自物权概念出现以后,直到1900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所接受。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既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却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全能。

6,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几种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扩展资料物权取得一、取得原因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二、物权消灭的原因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物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提供了多种方式 物权法除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物权的形式和内容外,还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物权保护制度。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如确认物权、要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等。这些物权请求权为人们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前提和依据。
返还原物 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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