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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应该提交以下这些材料: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0号)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办事流程,可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涉外专利代理有什么要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专利代理的条件包括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二)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四)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五)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涉外专利代理有什么要求

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那些

  据新华社电 要么为合伙制专利事务所,要么为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公司,从今日起,今后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只能是这两种形式,其他组成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将不再审批。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在《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实施一年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近出台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新办法自今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将同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增设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和股东,必须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和2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有3名以上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且符合办所人员的其他条件等内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那些

4,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办处的条件

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涉及境外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处的规定,当初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内建立办事处也是通过司法部的通知形式予以批准的(1995-02-23日《司法部关于批准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等十六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的通知》),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字表达上看,境外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设立办事处的标准十三条(3),具体你可以咨询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2)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3)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专利代办处是政府部门哦。是国家专利局在每个省市设置的办事处,为的是方便个地区的专利申请工作的进行。专利申请咨询,缴费,电子注册都可以在代办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也是在这里办理一些相关事宜的。专利代理机构,事务所,公司什么的都属于商业代理机构,请他们帮忙办理是除了官费外还要收取代理费的。

5,想在南宁注册一个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需要什么材料要多少钱有代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可以随时百度HI我,竭诚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6,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504/t20150430_1111398.html应当遵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第二十一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三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第二十四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九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这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既然你要求撇开主观上的职业道德不谈,那么我就先讲一下如何从客观上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下: 1. 首先,要找具有代理资质的专利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有资质的事务所,在行业内所受的约束是很大的,如果被发现泄露委托人秘密信息的情况,对代理人和事务所所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代理人被踢出这个行业,事务所赔款并失去公信力和客户。) 各地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名单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页上查到,网站可以baidu搜索。 2. 确定要合作的代理机构后,可以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正规的代理机构都会签署这样的协议。 但仅仅这样还不够,因为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具你所述,你的创意发明还没有能够具体化保存,也就说缺乏物质证据,连书面的描述都没有,这样很难证明你是初始发明人。 我的建议是,即使你不能将全部的技术描述的面面俱到,至少也把核心思想内容和所有相关材料整合成可以保存的证据。 推荐你一个方法,将技术内容整合成任意格式的电子文档,然后加盖“时间戳”,这样可以成为一个硬性的证据。 “时间戳”是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为电子文件出具的一个能证明电子文件内容完整性和加盖时间戳时间的电子凭证,相当于“出生证明”。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原创者即可通过“时间戳”的加盖时间证明自己是创作的最早拥有者。 tsa时间戳的主页自己baidu下,费用很低,其法律效力也已经得到证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最后还是要说一下职业道德之类的“p话”,没有职业道德,没有委托人和代理人良好的信任关系,没有很好的沟通,是很难办好专利申请的,特别是像你这样口述的创意,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一个良好的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专利的资金方面,根据你技术难度,各所的情况,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在欧洲,专利代理人是按工作时间来收费的,所谓投入多少收获多少。而国内是按件来收费的,所以投入的那部分依靠的就是你所说的“职业道德之类的p话”。 流程方面代理机构会搞定,你现在还是先“输出”保存你的创意思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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