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不是违约。乙公司的回复算是反要约,因为合同内容中标的已被改变。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2,求助合同法的作业题

第一题:要约→承诺,该合同依法有效;2.适用中国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合同依法有效,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货物质量问题属于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第二题:传真是要约邀请,报价是要约,回复是承诺;2.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自买方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虽然回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只是合同形式,不涉及合同实质内容,不影响承诺的效力;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期间:《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三题:1.乙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求助合同法的作业题

3,合同法的一道题高手帮忙多谢

1.甲乙的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依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2.甲公司的中止履行合同行为合法,这是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因为甲公司没有按期限履行合同。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由甲公司和丙公司连带,因为甲公司负责运输。简略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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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一道题高手帮忙多谢

4,关于合同法的题目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甲乙买卖沙发行为适用合同法调整。(2)简单的说要约送达到对方后生效,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例如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等),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对特定人的要约,若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若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要看要约的内容,例如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等这样的就不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满足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本案中,乙于4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称目前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已经形成了新的要求,即销售皮沙发给甲方,但是甲方没有回应,案例中也没有明示要约回复日期,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4)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由皮质代替布艺,因此在甲收到乙回复时,甲向乙的要约就失效了。(5)乙向甲回复,对于甲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因此甲向乙的要约失效,属于乙向甲发出一个新的要约。综上,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向乙发出要约后,乙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乙向甲发出的新的要约,甲未理睬,因此甲没有承诺,所以甲乙间未形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5,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6,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1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10吨钢锭。因为根据已生效合同,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乙方应相应履行支付义务。2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全部5万元定金,因为甲方完全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作为,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造成乙方违约,所以乙方应返还全部定金。3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履行了一半义务,即交付了10吨钢锭,甲方可以请求中止合同,而不是解除。4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1万外加合同未履行造成的2万元钢锭涨价费用。因为乙方违约,并给甲方造成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为乙公司实质违约,应负违约责任。6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为合同明确写出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5%,合同总价为20万,则违约金额为1万元。
不能吧,建议你们去咨询专业律师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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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属于要约,在启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这也只是法学家的论述和判决的案例没有规定
都已经违约了,要赔违约金的哇
题目太长,不想看。

7,合同法的问题

1,合法,《合同法》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 2合同的解除,93条协商一一致可以解除,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94条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在列举) 3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27-29条,对于数额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4 不太清楚,5呢 有担保法,去找找看看,(不是专业的,啊) 还是找一律师专业律师来吧,我感觉甲公司违约在先的希望采纳

8,合同法习题 不会做

1、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签订采购计算机的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已拒付,王先生的签订合同没有获得A公司的确认。2、B公司有权要求王先生支付货款,B公司与王先生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字确认,合同有效。
此题的答案个人觉得有问题,此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1、首先,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这个合同是属于乘人之危所签订的,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的约定,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多少,关于四倍的规定,仅仅是一个意见进行了规定,而这个意见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只有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才无效。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到(四)是不符合的,关于第(五)也是不符合的,因为虽然对于最高的利率四倍的问题,不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定,所以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此合同是有效的,不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另外,关于房子代偿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不好作答,此答案是否以房子代偿作为无效的理由?建议你将答案的理由公布一下,也希望广大的朋友探讨一下此问题。

9,急关于合同法的案例题解答

  [答案]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公司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  [解题思路]  本题着重考查合同解除、合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考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结合考查必将是司法考试在近几年内的出题方向,建议考生在复习中注意把握。本题中第(4)问考查的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是较为复杂的,建议考生认真理解。  [法理详解]  (1)《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依第94条第(二)项,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得解除合同。而依第97条,无论何种情形,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  (2)《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题中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是约定代办托运,因而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而B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3)《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自交付时起移转。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民法认为出卖人将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即此时风险已经移转到买受人身上。本题中,乙公司代办托运,于7月18日货交铁路运输公司,而于21日发生风险,故该风险负担应自7月18日以后即移转给甲公司。  (4)《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责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而只能择一适用。本题中乙公司已扣留丙公司定金,尔后再主张违约金,显属不可。  (5)《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乙、丙公司约定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故丙公司清偿债务之前,空调所有权仍操于乙公司之手。此时丙公司擅作主张卖给丁公司,显屑无权处分行为,依第51条规定,本合同为效力特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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