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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销合同的范本

合同编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贸易行(以下简称乙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包销合同如下:1.甲方指定乙方为 (商品)在某地区的包销商,包销期限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2.包销数量:在包销期限内,乙方负责推销的商品不少于 (数量),并按季度大体能完成。3.在包销期内,甲方不得向该地区其他商人销售本合同所列商品;乙方不得购买、推销或代理销售其他任何人供应的同类或类似商品。如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双方均有权取消本合同。4.在包销地区内,如有其他商人向甲方洽购本合同所列商品,甲方应将该项业务转给乙方处理。如果甲方与包销地区内其他商人直接达成本合同所列商品的交易,其价格不得低于售给乙方的价格,并应按FOB 货价给乙方1%的佣金,同时将有关合同副本一份寄送乙方。5.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告包销地区本合同所列商品的市场情况。6.两国政府间贸易、招标、投标和易货贸易均不受本合同约束。7.本合同必须严格信守,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可提出中止合同。8.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双方应协商决定其终止或延长。9.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在北京仲裁。决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年 月 日于

包销合同的范本

2,包销代销授权委托书 范本

  委托代销合同书   委托代销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所在地: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络方式 : 联络方式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下列商品: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产地   代销数量   单件   重量   生产厂家   备注   现货   每月可供 数   二.上列代销商品的销售价格由甲方每月发价格表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价格如有调整,甲方随时通知乙方。   三.商品包装应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否则运输途中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不符运输要求,乙方代为改装及加固,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地点:凭乙方发货通知单,由甲方代办托运直拨至购货单位。   五.代销商品发货数量必须根据乙方通知。   六.手续费收取与结算按下列办法:按销货款总额 %收取手续费,每月15日前结算上月货款及手续费。   七.甲方代销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代销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到达前,已由乙方签出的合同,应照旧履行。如因质量或供货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 6月。   十.其他条款

包销代销授权委托书 范本

3,包销合同法律都是有效合同吗

合同的效力应以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确定依据。
包销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由于大多数委托包销的开发商是为转移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将预售商品房委托包销人包销的,因此包销房屋通常均为尚未建成的商品房。有的开发商未雨绸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与包销人签订了包销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亦属于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持买卖说观点的人士,认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包销合同,违反了关于预售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对此,笔者认为,包销行为本身法律属性为代理行为,并非买卖行为,因此签订包销合同与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无联系。虽然包销合同中存有包销期满包销人购买剩余包销房屋的买卖条款的约定,但该约定本身附有成就条件(包销期满和有剩余房屋),并非在签约之时所发生的买卖行为,而是在包销期满后发生的买卖行为,只要在该包销期满之日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该买卖条款的约定仍然有效。 因此,包销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但是,在履行包销合同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定预售合同的行为则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 包销款项的收取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关于包销款项的支付,通常是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由包销人将全部已完成销售的房款转付开发商,或将已完成销售部分的包销基价转付给开发商。但也有部分开发商,要求包销人的付款与销售情况脱钩,即不论销售情况如下,由包销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包销房屋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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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产品包销协议

  甲方: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广场”是甲方合法开发建设的高层商住项目,已依法取得开发该项目所需的相应文件及手续(见附件)。甲、乙双方就乙方包销由甲方开发的“××广场”商业用房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销范围:位于上海市浦建路 号的“××广场”商业用房地下一层,地面三层,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下称实际面积)为准。  二、双方商定该商业用房的包销价格为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三、双方商定包销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包销期内,乙方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享有依法自主销售的权利,同时甲方在此期限内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人销售。  四、包销房款的支付:  五、乙方逾期支付包销房款的:若逾期不超过 天,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由乙方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销售本协议约定包销范围内的商业用房。  六、包销期内乙方可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包销范围内的商业用房,具体预售或销售合同由具体买受人与甲方签订;包销期满未售出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并在包销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余款结算完毕。  七、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广场商业用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  2.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商业用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材料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乙方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旧城改造中原有管线作重大改造时,需市政等单位实施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  甲方逾期交房的:若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3.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业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交付使用的商业用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以达到标准或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5.甲方应当在该商业用房支付使用的 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约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乙方应依约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  2、乙方自行负责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所包销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由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九、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双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对本协议所作的补充、修改及修正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旦达成,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5,求问什么是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本身不是买卖合同,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般交易条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广场”是甲方合法开发建设的高层商住项目,已依法取得开发该项目所需的相应文件及手续(见附件)。甲、乙双方就乙方包销由甲方开发的“××广场”商业用房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销范围:位于上海市浦建路 号的“××广场”商业用房地下一层,地面三层,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下称实际面积)为准。  二、双方商定该商业用房的包销价格为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三、双方商定包销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包销期内,乙方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享有依法自主销售的权利,同时甲方在此期限内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人销售。  四、包销房款的支付:  五、乙方逾期支付包销房款的:若逾期不超过 天,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由乙方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销售本协议约定包销范围内的商业用房。  六、包销期内乙方可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包销范围内的商业用房,具体预售或销售合同由具体买受人与甲方签订;包销期满未售出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并在包销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余款结算完毕。  七、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广场商业用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  2.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商业用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材料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乙方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旧城改造中原有管线作重大改造时,需市政等单位实施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  甲方逾期交房的:若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3.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业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交付使用的商业用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以达到标准或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5.甲方应当在该商业用房支付使用的 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约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乙方应依约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  2、乙方自行负责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所包销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由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九、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双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对本协议所作的补充、修改及修正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旦达成,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6,什么是商品房包销

42"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且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一种法律行为。房地产包销是一种重要的销售途径和渠道,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协商,由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买入全部商品房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1.买卖性。商品房包销具有买卖性的一面,包销商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确定基价,实际上提前确定了包销商购买房产的价格,如果包销商不能把房屋全部卖出,则应以基价购买商品房。2.代理性。包销商与开发商约定包销期限,包销人这个期限内享有销售代理权,且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并对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合同盖章、办理房产过户等予以配合,即通常意义上的显明代理关系。3.风险性。与一般的房地产代理不同,包销人必须在包销期限届满时买入剩余商品房,所以包销人应承担销售不力或形势不佳的买卖风险。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法律关系具有可转换性。根据包销合同约定,包销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包销期届满前后会发生转换。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是代理销售关系。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1.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且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一种法律行为。房地产包销是一种重要的销售途径和渠道,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商品房的包销具有以下特征:  (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由包销商和开发商合作进行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只有开发商才有权预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者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  (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而开发商则丧失了自行销售房屋的权利。  (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具有定的风险性。在包销期限届满,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承购剩余该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销款。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和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实际上的房屋买卖关系。  (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包销期,包销商必须在包销期内将房屋销售完,否则就要承担定的包销风险。2.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性质解释  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性质在理论有很多种解释,如代理说、买卖说以及两合行为说。这些观点认为,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一种代理行为;而如果包销商购买包销剩余的房屋则构成了买卖行为。该种代理行为是一种显名代理,因为《商品房捎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号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司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但是实际上,包销商的包销行为不同于传统民法中自行代理行为,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也并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1)包销商的包销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而是为了获取销售价格和包销基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自己的利润;(2)包销商包销开发商的房屋,只是种销售行为,是销售他人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而并没有在销售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是独立的,对此,该行包销商也要承担定的风险;(4)包销商最后承购剩余房屋,只是包销行为的种效力结果,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将剩余房屋退还给开发商。  3.商品房包销的分类。商品房包销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包销房屋的状况为标准,分为现房包销和期房包销;以包销房屋的范围为标准,分为全部包销和部分包销;以风险为标准分为风险包销和无风险包销。
商品房包销是盛行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后被引入我国内地。它在促进商品房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诉讼。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包销尚无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操作中的无序和混乱,同时也造成部分诉讼案件结果的互相矛盾,使当事人难以适从。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对于商品房包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在此仅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属性略作分析并就其关键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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