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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煤炭都需要哪些手续如何申办许可证

去省煤炭工业局办

经营煤炭都需要哪些手续如何申办许可证

2,怎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现在很难办理了 我们这是先注册500万的公司 经营场地要经过环保部门的环评 其他的小细节都问题不大

怎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3,请问现在还要煤炭经营许可证吗

应该不需要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因为它煤产品,各地工商认不统一。
不需要,但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畴要求有煤炭的批发及零售。

请问现在还要煤炭经营许可证吗

4,你好吗怎么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你好,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如何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到行政中心市贸易局窗口,如实填写、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申请报告;  (三)企业成立证明(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经营企业: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面积、储煤能力和设施);  (七)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验的协议书及被委托方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证明;  (八)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市贸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批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规划、环保等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3、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经营合理布局的要求;4、有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及管理经营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办手续: 1、已注册企业提供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未注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其名称核准的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投资者(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自有储煤场证明(使用权证)或租用、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属拟建煤场的须经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5、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的年检证明复印件,或委托法定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实施煤质检验和计量的协议书; 6、外省市单位在沪企业还须提供本身在当地的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告知承诺书(进入试点市场园区的,承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

6,怎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向当地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准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就行,当煤炭经营各地都有宏观数量管理,最好直接问讯当地管理部门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批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规划、环保等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3、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经营合理布局的要求;4、有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及管理经营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办手续: 1、已注册企业提供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未注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其名称核准的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投资者(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自有储煤场证明(使用权证)或租用、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属拟建煤场的须经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5、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的年检证明复印件,或委托法定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实施煤质检验和计量的协议书; 6、外省市单位在沪企业还须提供本身在当地的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告知承诺书(进入试点市场园区的,承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包括焦炭、水煤浆等)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加工经销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及各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煤炭经营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应”的原则,制定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结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煤炭批发经营企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煤炭批发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五)有检定合格的煤炭计量器具和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广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的,提交公司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煤炭储运场地使用权证明(租赁煤炭储运场地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八)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证书;  (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煤炭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在吊销、撤销资格证或者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批发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零售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批发企业, 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5、零售企业,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6、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7、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8、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1、《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新成立企业须提交工商预登记资料)、公司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证);5、储煤场地有关资料(煤场建设批准文件、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6、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7、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三、代理流程整理资料---到工商局申请---煤炭厅审核---备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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