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哪些子账户需要确认关联关系

您的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均需要确认关联关系。

哪些子账户需要确认关联关系

2,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关联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设定的股权比例上存在差异, 如美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规定直接或间接控股达到50% , 挪威等国规定达到30% , 德国、西班牙规定达到25% , 葡萄牙规定达到10%,便成为关联企业。我国的规定是, 直GROUP 接或间接控股达到25% , 即构成关联企业。3、对避税地的关联关系处理不同。有的国家将境内企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美国、日本和西班牙等国的税务主管当局都开列出各自认定的避税地名单, 并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与避税地企业的业务往来按关联企业认定, 只是规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 可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及期限追溯。

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3,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根据这个定义,如果税务机关认定B和C属于利益上具有相互关联的其他关系,那也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d、乙与丁)

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4,做亲缘关系鉴定应用范围包括哪些

1、全同胞鉴定:同父同母的全同胞关系确认。2、半同胞鉴定:可分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鉴定。3、父系亲缘关系鉴定:如爷孙,叔侄,兄弟,堂兄弟,堂叔侄(只要是来自于同一个爷爷的男性后代)都可以进行鉴定。4、母系亲缘关系鉴定:如外祖母和外孙子/外孙女,姨妈和外甥/外甥女。只要是来自于同一个外祖母的女性后代都可以进行鉴定。5、家族谱系鉴定:同一姓氏,同一家族的男性成员的鉴定。6、ABO血型的基因鉴定:最准确的一种血型鉴定方法,适用于许多用常规方法无法检测的样本。如陈旧血痕或非血液类样本;某些特殊血型的验证等。7、DNA同一认定:确定几种不同来源的样本是否为同一人或某个人所留。包括白血病骨髓移植的植入诊断。8、动物的亲缘鉴定:各种哺乳动物都可进行鉴定,包括牛,狗,马,羊等。9、细胞系的鉴定:对是否来自于同一细胞系或细胞株的同一认定。
可以

5,关联方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没有其他条件,仅依据持股比例这个数据来看: 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0%时,属于没有达到重大影响; 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时,属于重大影响(联营企业); 持股比例超过50%的,属于控制(子公司)。 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部门、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单位、信托基金等。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60%的股份,除此外不存在其他关系,这种情况下,A不能控制B,即使B控制了C,A公司和C公司也不具有控制关系。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以此判断,由日本企业注资成立的(资金全部由日方出具)的贵企业与日本方属于关联方。 你们属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关系。

6,公司法关联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这是公司法实现自己的法益目标、承担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二、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文章TAG:关联  关联关系  关系  认定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