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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劳务关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调整劳务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文很难列举。
区别:法律规范又作法律规则,是法的构成要三素之一。法律条文则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元素。联系: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规范则蕴含在法律条文之中。一个法律规范可能由一个法律规范表达,也可能由几个法律条文表达。大概这样,再自己来发挥啦~~

调整劳务关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2,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以劳务为标的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劳务关系一般相对劳动关系而言的。比如张三50岁进厂,跟关系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60岁退休后,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再返聘张三,这就叫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原则上不受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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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关系适用什么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专门性的劳务输出公司或有关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国接受劳务人员一方就此所签订的合同。 关于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依意思自治原则,主张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2)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的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4)依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在实践中,对涉外劳务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将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劳务实施地法律。
在什么情况下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调整 某人在甲单位退休和甲方存在隶属关系,后被乙单位聘用和乙单位签订了技术开发项目。三个月后该项目通过了由乙方单位组织的评审验收,在验收现场乙方法人许诺对某人给予奖励,一直不兑现。在此期间曾主张过乙单位兑现承诺但一直没给答复。请问:这件事是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劳务争议,适用何种法律? ……你说的情况,就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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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涉及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雇佣关系的关系要素包括: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合同法,但劳动法是最全面的。
劳动合同法里面比较全一点
劳动合同法,如果涉及到雇佣中的人身损害,则需参照侵权责任法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与之而言,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

5,劳务关系中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是错误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对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一方交付的是劳动,承揽关系中一方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定做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接受劳务一方仅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因为不能适用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根据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问题祝某最近新买了套商品房,叫了董某等几名装修工来装修,由于董某等人不是专业的装修人员,在装修的过程中将一根排水管弄裂,导致楼面漏水,淋坏了楼下人家的家具。楼下人家向祝某提出索赔,但祝某称这个损害是因为董某等装修工的不当操作造成的,应该由董某等人赔偿,与自己无关,董某等人却辩称自己是替祝某干活,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那么,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律师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非常普遍,对于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在这则案例中,祝某和董某等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董某等人因操作不当导致楼下人家的损失,应由祝某来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要详细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变异性已经成为冲破民法传统的独立法律部门,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来。这些不同表现在: (1) 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2)权利本位不同。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3)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 (4)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 (5)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 (6)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 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 在民法中,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 联系: (1) 劳动法首先是特别债法,所以原则上也存在契约自由。劳动法是民法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传统民法理念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工方冲突的产物。 (2)民法以“平等主体”为观察和评判公正合理的视角。而劳动法则假设劳动者本身在任何劳动关系场合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限制用工者权利和自由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以体现倾斜性,以实现劳动者获得如民法中民事主体那样的“平等地位”,以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 (3)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劳动法是民法社会化的产物。 (4)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当程度的私法性质。

7,哪些法律法规中有劳务关系的例举

涉及劳务关系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明确的劳务关系法律规定的还比较模糊,劳务合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 劳务关系就相当于一个合同,主要是靠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其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 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不知道你问的是什么意思。只能这样回答了,公务员法中规定什么是公务员。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中主要人员的组成。劳动关系的主要规定还是在劳动法里。合同法里也有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的规定。其他的都应该不是你想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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