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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是否按

不能,因为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就无效。但是可以根据当时银行几率进行支付。
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没有效力。四倍之内,即使合同无效,利息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另外,因为合同无效,原告更应请求利息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而不是利息,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是否按

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怎样认定

按合同约定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有效部分还是继续有效的;也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怎样认定

3,建筑承包合同无效可以诉讼利息吗

建筑承包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对方过错造成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赔偿损失。《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多数判决书显示是可以的。
工程合同无效后,有关工程价款及利息的约定是否继续有效根据情况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建议当面或电话咨询专业律师。

建筑承包合同无效可以诉讼利息吗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怎样

这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目前法院均是按照执行。但是对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从司法实践看,合同无效,请求安置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的,支持的较多。但对于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则有不同的做法。有支持约定的,也有不支持约定,但是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只能说,如果涉及诉讼,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取法院的支持。

5,合同无效对工程欠款利息的影响

关于利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无须支付利息等违约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便合同没有利息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利息。同时,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决定了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司法实务中通常按后一种观点处理,因此发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须支付利息。  因此,不利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利息计算方法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和起算点支付欠款利息;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具体计算方法与有效合同有所不同。从实际案例看,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等均存在较大变数,这对承发包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这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目前法院均是按照执行。但是对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从司法实践看,合同无效,请求安置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的,支持的较多。但对于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则有不同的做法。有支持约定的,也有不支持约定,但是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只能说,如果涉及诉讼,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取法院的支持。

6,合同无约定可否主张利息损失

日前有一位朋友咨询,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对方延迟一年至今仍未还款,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其想起诉主张对方还款及利息,可以吗?一、主张利息损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二、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7,建设工程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6.1.2 是关于发包人违约的责任,要求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应当依照“通用条款”的这一条处理解决。
商品房预售是一般的花费为个人消费行为的最大交易金额,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通常都可以购买房地产购买分期付款。这是为了减轻购房者谁付的钱的压力,使普通收入购房者成为可能,同时也可以活跃在房地产市场,加速住宅的开发建设。因为房地产的销售。然而,银行提供的贷款(又称“按揭”)的买家谁是不具有普遍性,并因此目前的分期付款分期付款购买和采购商以及概念之间的差距国际公认单一次性付款将是很常见的。 所以,现在国内一次性付款购买和安装的时间,到底有什么区别?他们的优势在哪里? 首先说一次性付款。它是指人们在购房合同时,一次付清房子的所有房价款,房屋卖家同时传送所有权。这样的操作比较简单,其最大的好处是,你可以得到一个一次性付款一般在2%-5%优惠房价款由卖方那里。它的缺点是,支付的平均购房者的这种方法,看上去筹集这么多现金,除了来自朋友和家人的贷款,但是,如果从银行取存款,往往会造成利息损失。 此外,人谁买期房,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增加您的购房者不足的风险,如果开发商没有如期提交,因为资金无法甚至工程“烂尾”(工程完整的交付,使b),那么你可能会失去更多的利益,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至于分期付款购买,根据买家谁一般是指在销售协议,小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一定期限内买房子。这种方法的特点是:1,一般情况下分期付款大多是在购买期房的采取这样的情况被称为建筑期付款。购房者谁签字与开发商正式买卖协议交付了第一款,当房屋交付,房款全额支付,办理产权转移。 2,有些情况下,购买现房分期付款。房价款的住房交付和付款是不是在同一时间,原房屋交付,完成后以现金支付。 与一次性付款分期相比,其弱点,因为利息分期付款期限,是时间越长,利率越高,所以房间会比放在一起一量较高 - 时间付款金额。然而,如果我们控制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增长和承受能力相结合,还是比较购房者分期付款更具成本效益的一些术语。 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这种付款方式分期付款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和卖方,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度,分阶段交付房款,在房屋交付,离开最后的支付最后支付的仅一小部分。这样做的好处是房款的冲动在使用前买的,按照约定的时间限制开发商的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购买方也可缓解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文章TAG: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违约利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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