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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听包括

五听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五听包括

2,名词解释一下五听这个词

“ 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出处《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浮浅 1.不深;肤浅。《汉书·东方朔传赞》:“ 朔 之诙谐,逢占射覆,其事浮浅,行於众庶,童儿牧竖,莫不眩燿。” 汉 应劭 《<风俗通>序》:“今俗语虽云浮浅,然贤愚所共咨论,有似犬马,其为难矣。” 宋 吴处厚 《青箱杂记》卷四:“睛色杂而光浮浅者,心不定,无信人也。” 洪深 《电影戏剧表演术》第一章三:“仅仅是仿效了外面的粗枝大叶的动作,结果表情一定流于浮浅,而不会深刻的了。” 2.轻薄鄙陋。《三国志·魏志·王昶传》:“夫虚伪之人,言不根道,行不顾言,其为浮浅较可识别。”《新唐书·韦保衡传》:“﹝ 保衡 ﹞性浮浅,既恃恩据权,以嫌爱自肆,所悦即擢,不悦挤之。”

名词解释一下五听这个词

3,西周法官在审讯中采用的方式为五听都指啥

逗五听地逗三刺地是 从周朝开始的古代几种审判方式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逗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地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色听是逗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地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是逗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地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耳听是逗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地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目听是逗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地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无理则双目失神.逗三刺地:一刺百官,二刺群臣,三刺万民,刺,就是询问的意思.
“五听”“三刺”是 从周朝开始的古代几种审判方式(你看下法制史方面的书,里边讲的比较详细,下面简单说一下:)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耳听是“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无理则双目失神。“三刺”:一刺百官,二刺群臣,三刺万民,刺,就是询问的意思。

西周法官在审讯中采用的方式为五听都指啥

4,简述五听审判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五听制度 - 价值评析 价值评析图册“五听”制度从最早封建制的周朝发端,后为历代承继并发展,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对中国古代诉讼实践影响深远。从形态来看,最初表现为辞、色、气、耳、目五种对陈述人表情的感性认识,构成了“五听”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发展为“以理推寻”,以情理和事理进行判断的方式,这种理性认识的渗入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五听”制度的内涵。至此,中国古代五听制度兼具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合理因素,其体系更加成熟和完备。“五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在古代社会,生产力不甚发达,人们认知自然和社会的能力有限。而纷争的发生却不可避免,为消弭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查明案件真相而实现社会正义成为诉讼的重要任务。而案件事实一旦发生,则成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要查清案件的真相必须借助于犯罪行为遗留于时空的“蛛丝马迹”,对过往事实予以重构,使犯罪事实得以还原为其本来面目,而这一还原工具即是证据。获取证据的方法有人证与物证之分,在认知能力颇为有限的古代,则更注重通过人来获取案件证据(当然这并不否认物证的作用),其最突出的表现是获取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五听”制度即旨在通过甑别当事人的陈述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五声听狱讼,是古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须遵循的要求。晋朝以注释晋律而著称的张裴对此论证道:“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进诸取身,远诸取物,然后乃可以正刑。”[4](P.236)这是从心理学角度来阐明五听的必要,有其科学性。接着他又阐述受审人的各种表情可能反映的事实:“仰手似乞,俯首似夺,捧手似谢,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息。”[4](P.236)这些看法有失偏颇,因为受审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他们在受审时的表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靠已获取的各种证据加以比较印证,才有助于辩明其思想动机,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促使其如实供述。如果仅凭“五听”,只根据受审人的表现来确定案件事实,往往会导致主观臆断,造成冤假错案。后周时的苏绰则认为:好的司法官应当“先之以五听,参之以验证,妙睹情状,穷鉴隐状。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5](P.388)尽管他指出了要“参之以验证”,但把通过“五听”,借察言观色来“穷鉴隐状”,难免事与愿违,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窠臼。以现代观点评价“五听”制度,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如下:首先,以五声听狱讼,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面对面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观察其表情和神色,这有助于通过比较分析和综合判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中体现了审判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次,“五听”制度以人的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而上升为理性认识,运用事理、情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进行判断。“五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其内容含有一定合乎审讯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等的正确成分。最后,“五听”制度对古代司法官提出了较高的标准,要求其必须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以“体察民情,通晓风物”,做到准确判案。当然,“五听”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五听”制度过于强调司法官利用察言观色对证据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导致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其次,“五听”制度过分依赖司法官的高素质,而在古代整个司法官群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往往很难切实发挥积极作用。最后,“五听”制度强调口供的证据价值,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司法官在“情不得实”时,施以刑讯大开方便之门。五听制度 - 诉讼启示 刑讯逼供图册“以古为鉴,可以知隆替”,探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现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五听”制度,是为了科学地总结其中规律性的东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作为一项沿袭数千年的法律制度,“五听”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刑事诉讼仍具有不少有益的启示。启示之一:“五听”制度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一定程度上蕴含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当然,由于古代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并没有明确的界分,听讼往往也适用于审前阶段,为侦破案件、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和依据。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的两项重要原则,尽管其内涵和要求与古代相比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从古代“五听”制度中不难看出这两项原则的意味。启示之二:“五听”制度作为对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判断方式,通过观察陈述人的表情和神色,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依据,有其合理性。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审讯,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其合理因素,尤其是法官要运用经验法则和理论法则进行推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对案件事实形成合理的内心确信。合理科学的心证主义日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启示之三:“五听”制度强调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价值,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有其历史必然性。尽管古代存在不少刑讯逼供的案例,但这并不是其常态。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是唐朝、宋朝还是元朝,都要求“以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所以,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的被告人的真实口供,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当然,除了口供以外,还要求法官对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案件的真相。这一点对现代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口供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证据“天然的优势”,在自白是“任意的、明知的且明智的”,即要求获取口供的程序是正当的,同时还要求口供本身是真实可靠的。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各国法律对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了严格的限制,但在刑事诉讼的具体运行程序中,又往往鼓励被追究者“任意自白”,从中可以窥探口供的证据价值。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与“口供至上主义”和刑讯逼供现象相抗衡,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推出“零口供规则”。“零口供”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如无物。这固然有助于我们更新办案观念,特别是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在中国执法和司法人员观念中形成的“口供情结”。但“零口供”的做法过于极端,因为被告人的供述毕竟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完全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既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当然,我们并不是无形地夸大口供的价值,在审查判断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检验与印证,以便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启示之四:“五听”制度对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的表现;同时还要求法官体察当地民情,熟悉当地风物,以便科学地进行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事实调查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案件事实作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这就决定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在古代认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强调依靠司法官的个人智慧和主观能动性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现代刑事诉讼同样对司法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特别是依据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进行推理,以防止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五听”制度历史悠久,为后世所传承。从其产生的那天开始,“五听”制度就不断地契合其具体的社会环境,在发展和完善自身的过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续。尽管今天的生活土壤不同于古代,但其中蕴含的合理因素仍具有现代意义。在看到“五听”制度合理性的同时,我们当然也不能抹杀其消极的一面。客观而全面地对“五听”制度作出价值评析,取其精华,为我所用,这是本文的旨趣所在。诉讼的目的是发现真相,维护正义。而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案件一旦发生,其真相只能依赖于事后寻找证据,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对过去的事件进行回溯性的证明。如何判断证据、发现真相呢?在人类历史上探索出了不同的道路,包括最早的神誓、神判;欧洲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近代的自由心证主义。诉讼证明方式大致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神明裁判”到“证据裁判”,从“非理性证明”到“理性证明”。在人类司法的历史上,中国古人则独树一帜,开创了著名的“五听”断狱审判法。“五听”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早封建社会即已存在。《尚书?吕刑》记载:“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思是说当时的司法官“断狱息讼”时,在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齐后,应当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确实,并据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在审讯时司法官要察言观色,所谓:“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这就是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五听”制度对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的表现;同时还要求法官体察当地民情,熟悉当地风物,以便科学地进行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五听”断狱并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而是中国古代审判经验的累积和总结,反映了中国司法传统中的朴素的唯物主义和实用主义精神。“五听”可以说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和心理学基础。晋朝张裴对此评论道:“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进诸取身,远诸取物,然后乃可以正刑。”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通过观察当事人言词是否合理,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等情形,综合判定其陈述的真实性。“五听”制度从最早封建制的周朝发端,后为历代承继并发展,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对中国古代诉讼实践影响深远。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裁判方法,“五听”制度虽然与现代的自由心证主义在整体上是无法比拟的,但相对于神判证据、法定证据等制度来说则有其独到之处,可以说为中国古代司法传统抹上了一笔理性的亮色,即使对于现代的司法审判而言也是不无裨益的。中国古代的“五听”断狱与现代的自由心证暗自契合,有异曲同工之妙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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