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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请您帮助

捐赠只能只能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方案一捐赠2000元只能扣除1050元,方案2只能扣除1200元,而选择方案三2000元可全额扣除(各扣除1000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最好。 其实方案三也不是最佳方案,最佳方案是从劳务报酬所得拿出1200元,从工资所得拿出800元,该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少。你不妨计算一下。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请您帮助

2,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A家电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机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返还A公司资金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A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取得返还资金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据此,A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50÷(1+17%)×17%=7.26(万元)。因为A公司按B公司确定的售价销售,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冲减的进项税额,就是A公司的应纳税额。 2,如果A公司与B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支付A公司代销手续费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代理业征收范围,具体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A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因为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A公司不缴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的差异,通过改变收入方式而改变了纳税税种,A公司就可节税4.76万元。

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3,税务筹划案例

本题中应选择方案一. 方案一:每月支取10000元,扣除费用2000后,每月应税收入8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全年应交税金=(8000*0.2-375)*12=14700元 方案二:每月支取5000元,扣除费用2000后,每月应税收入3000元,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余额60000元年末做为年终奖发放,以年终奖60000/12计算,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 全年应交税金=(3000*0.15-125)*12+(60000*0.2-375)=3900+11625=15525元 方案三:每月支取4000元,扣除费用2000后,每月应税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余额72000元年末做为年终奖发放,以年终奖72000/12计算,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 全年应交税金=(2000*0.15-125)*12+(72000*0.2-375)=2100+14025=16125元 如果是实际中,我会选择每月支取6000-7000元,余额作为年终奖领取,为交税最少12775元
按平常的计算个税做法,第一种计税最少 至于你说的货币时间价值我不明白这与你缴的税有什么关系,难道你每个月拿4000,剩下的钱放在银行会增值? 还有如果你不介意你多缴税的话,我可以一个月发你10分之一的工资,剩下的再年底一次性给你,哈哈
选方法一 计税少。
如果按现值来说。每月一次的计税最低。

税务筹划案例

4,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及“非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的事先谋划和对策。从上述概念可知,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收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是聘请税务顾问代理;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因此,任何一家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合理节税或避税,从而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净利。反之,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会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以下结合本人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500万元。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若进行税收筹划
1.该企业做法不可行。2.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是甲企业与购货方无实际业务关系,构成虚假业务。3.在实际筹划中要始终遵循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合理筹划,否则将会是违法行为。
1、这一做法不行。2、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3、路归路桥归桥处理,就可避免该问题的出现。甲企业将印刷品委托印刷厂印刷,不向印刷厂收纸钱,但收印刷费(印刷厂可以向税局申请开具给甲企业增值值税专用发票),再购货方向甲企业购印刷品。

5,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很急

A家电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机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返还A公司资金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A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取得返还资金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据此,A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50÷(1+17%)×17%=7.26(万元)。因为A公司按B公司确定的售价销售,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冲减的进项税额,就是A公司的应纳税额。   如果A公司与B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支付A公司代销手续费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代理业征收范围,具体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A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因为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A公司不缴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的差异,通过改变收入方式而改变了纳税税种,A公司就可节税4.76万元。   也有的人对此持不同的观点,认为代销手续费应属于返还收入,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代销手续费收取方式符合文件规定的各种返还收入的收入方式,只不过是换了个名称而已。但是什么是返还收入、具体包括哪些,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代销手续费是否属于各种返还收入不能妄下结论;从字面上理解,代销手续费是受托方代销货物从委托方取得的劳务报酬,返还收入是受托方销售货物从委托方返还的部分货款,没有货款也就不能称其为返还,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况且文件只是对“政策规定不够统一”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进行了规定,从文件的本意来理解,不包括对以前已有统一规定的费用的征税规定,而代销手续费已有明文规定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代销手续费和返还收入,应适用不同的征税规定。

6,企业纳税筹划案例介绍

原发布者:王俊义123abc纳税筹划第二章纳税筹划基础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000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服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10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8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25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年该企业的年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2009年和2010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
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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