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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咋改革

简而言之,可以流转,如同楼房可以抵押

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咋改革

2,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

你放心吧,宪法里面的那个原则合理利用土地不改动,永远不会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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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

3,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哪些好处

从供给侧看,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迁移日渐增加和土地退出不畅,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多。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7)》指出,新世纪第一个10年,农村人口减少1.33亿人,农村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3045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规模的1/4。每年因农村人口转移,新增农村闲置住房5.94亿平方米,折合市场价值约4000亿元。从需求侧看,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新产业以及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在农村发展迅速。仅2017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各类经营主体就达33万家,比上年增加3万多家。“井喷式”的增长态势让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用房用地需求日益强烈,无地无房可用常常成为这些创新主体吐槽的焦点。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率达到82%,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达到76%。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锐说,宅基地确权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一刀切”,不能让违法违规者通过“三权分置”获取超额利益。要处理好违法违规宅基地占有者、合法宅基地权利人以及因各种客观原因没有取得宅基地的农民之间利益平衡。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哪些好处

4,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几个问题必看

“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问题,目前确实有一个试点方案,已经编制完成了,但还没有最后批准。”23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国土资源部已经初步编制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谓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据悉,按照目前已经基本成型的“试点方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试点方案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记者了解到,试点方案还规定,农户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继续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有条件地区试行有偿选位;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有偿流转或退还宅基地后再次申请的,可有偿取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户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不明白啊 = =!

5,以后农村宅基地怎么配分

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我父亲兄弟三人,我父亲是老大是农民!1968年我爷爷去逝后留下老房子4间!有三人共同居住。当时我父亲已结婚,两个叔叔未成家!在1976年时我父亲的三弟应征入伍参军后,此房屋有我父亲及其二第居住。1976年至2006年期间我父亲的三弟从未对此房屋进行过维修及居住过,其复员后转业到国家单位工作是非农业户口!1978年我父亲到村委为其二弟申请宅基地(因当时其二弟是非农业户口不能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其二弟建了新房居住至尽。1978年后至今此房屋一直有我父亲居住维修!在1980年时房子实在是无法居住了,我父亲就通知其两个兄弟说:“我要翻建次房子你俩有和看法,当时两人均无异议。我父亲就全部拆除原先的4间老房子翻盖了新房。1991年房子确权时就确权在我父亲的名下!我父亲的两个兄弟无异议。2008年因此房涉及拆迁,我父亲的两个兄弟又以各种理由想分割1991年确权在我父亲名下的房子。此房屋未进行分家。他们兄弟俩是否有权再进行分割此房屋!

6,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二)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三)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搞了试点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铺开;没有搞试点的,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展开。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四)建立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收取水平要与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各地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使用费由村向农民收取,分成比例为村85%,乡(镇)10%,县(市、区)5%。各村收取的使用费,要张榜公开。留给村的使用费,交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建帐立户,单独核算,县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村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移用和浪费。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乡(镇)、县(市、区)应及时将使用费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乡(镇)、县(市、区)分成的使用费必须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收费标准要体现多用地多交费,少用地少交费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区、县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标准用地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凡不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点一元至○点五元计费。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上述收费标准。(二)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上款计费,超出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点五元至五元计费。四、宅基地使用费的核算方法:(一)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二)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三)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四)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五、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标准一般不超过应缴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集体经济状况,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费留村及上缴比例,其上缴区(县)乡(镇)部分,一般不超过每年实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5%。宅基地使用费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缴部分作为区(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宣传、会议和添置必要设备等。宅基地使用费要单设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村使用时,需由村委会做计划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管理所(站)使用时,需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七、宅基地使用费收缴、开支情况要向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侵吞使用费的个人,除责令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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