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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查询

你可以在中保协的查询平台上进入对应的保险公司,然后输入保单号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该保单的承保及理赔信息了。
如有疑问,您可以拨打中国人寿的查询电话:95519。
我个人觉得你是被保险业务员误导了!怎么可能第十年不缴费呢!

人寿保险查询

2,怎么查询保险经纪带网销

现在保险的监管很严格,每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要想拿到网销资格证,都需要经过保监和保协的严格审批。要想查询网销资质,最靠谱的办法是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网页链接具体查询步骤如下:1.在中保协的【信息披露】中下拉,找到【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子菜单,点击进入;2.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信息标题关键字,比如:盛世创富保险,点击后面的查询,就找到了其中的备案信息,说明其具备网销资格。简单来说,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具备网销资格,就看中保协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中,能不能查到这家机构。能查到相关信息,就是具备资格的;反之就会查不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码字不易,望采纳~
在保险行业协会查下

怎么查询保险经纪带网销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分为10个级别,分别为:1、一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劳动能力、意识消失、活动受到限制只能卧床。2、二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无法工作,只能在床上或轮椅上活动。3、三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不能自己单独生活,需要人监护,日常活动只能在室内。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将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分为10个级别,分别为:1、一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劳动能力、意识消失、活动受到限制只能卧床。2、二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无法工作,只能在床上或轮椅上活动。3、三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不能自己单独生活,需要人监护,日常活动只能在室内。4、四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受到限制,需要别人帮助,工作受到限制,各种活动受限。5、五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日常生活部分受限,只能在就近区域进行活动,能够工作但是需要减轻工作。6、六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日常生活部分受限,但是能部分代偿,少数情况需要他人帮助,不能继续原来的工作。7、七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严重受限,但是短暂活动不受到限制,需要缩短工作时间。8、八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和活动能力部分受到限制,可以继续工作,但是远距离流动受限。9、九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大部分受到限制,工作能力下降。10、十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能力部分受到限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4,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 APP 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 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5,保险业也要去中介化了吗

这个说法不成立。保险要加大中介代理机构来销售,最终保险公司成为一个只设计保险产品,销售都让银行,保险中介等机构销售才是最佳的选择仅供参考: 目前,保监会正在从上到下推动保险业升级转型,从上层的顶层设计到基层的实践创新,使保险业的发展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但在一系列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公司高管及少数监管干部提出了“去中介化”的说法,甚至部分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这当然有保险中介“小、散、乱、差”的现实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保险中介的认识不到位、不成熟,笔者针对上述观念,多角度论证保险业的升级转型必然是在中介之内的转型升级。  保险中介的概念  (一)中介的概念  黑格尔认为,作为事物之间联系环节和事物转化、发展中间环节的中介,是普遍存在的。中介通过居间介绍、联系、调解、调和,使对立面之间同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中介既表现为非并存的物质客体之间的联系环节,又表现为每一物质客体转化或发展序列的中间环节。各种物质客体之间的这些直接的和间接的联系纵横交织,构成了整个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之网,中介就是网上的纽结或关节点,它们在不同物质客体间起着居间联系的作用。构成对立两极之间的中介,起某种居间联系的作用。两极对立在这些中介环节中得以“钝化”,甚至调解或融合,即通过这些中介环节不可分割地联成一体。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中介在客观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  (二)保险中介的概念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中介之内的保险业升级转型  (一)保险中介是保险业升级转型的转化器  中国保险业已进入深度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改革与发展论及最多的词汇就是“转型”。近年来,我国保险资产收益状况堪忧,销售渠道遭遇瓶颈,粗放式发展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凸显,当前行业内外关于保险业转型的呼声渐强,现实的发展困境是保险业转型的直接动因,但是转型的方向、目标和路径在哪里,不是简单的顶层设计所能解决的,而是要找到矛盾的转化器“中介”,需要我们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在通过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的对立统一不断转化中实现保险业的转型。  (二)保险中介是保险知识传播的重要媒介  保险产品特别是长期寿险,对客户来说是比较大的一个消费,不像其他的快销品或是其他的原产品,消费者通过广告、媒体、其他的信息,自己都可以积累这样的消费经验。中介就是客户与公司之间重要媒介,告诉客户挑选什么样的保险公司,在交易中注意什么,这些只有保险中介可以做到,因为中介已经接触到了足够的客户、公司,有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保险中介是公司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平衡者  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利益平衡就是在两者的互动关系中利益最大化并稳定持久存在的状态或结果。保险中介的调整使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趋于平衡,保险中介机构使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不稳定的二元结构,变成稳定的三角结构。  (四)保险中介是市场间接信用的缔造者  直接信用指的是自身建立的信用,间接信用指的是第三方介绍,推荐甚至背书。保险作为一种契约,是直接信用。保险中介,作为第三方介绍,推荐甚至背书,就是间接信用。  进一步讲,间接信用还比直接信用有效,甚至高于直接信用。在市场经济下,它可以使生产力扩增,使交易扩增。反之,则可以使生产力下降,使交易下降。保险中介作为一种间接信用,不仅应用广泛,还比直接信用更为有效。  (五)保险中介是尊重市场化规律的必然选择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由中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中介领域的成熟是市场化充分发展的标志。20世纪90年代我国保险中介的大发展、大突破,使寿险业初步实现了规模化,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产业基础。  (六)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历史证明中介重要作用  英国是世界现代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1575年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经纪人,1906年则出现了第一家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中介业务的结构看,传统上,保险经纪人完成了英国财险业务的60%以上、个人寿险业务的1/3以上、养老金业务的80%以上,而劳合社的每一笔业务都必须由经纪人来完成,更是体现了中介在英国保险市场的突出地位。  德国保险市场以代理制为主体,尤其是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辅之以保险经纪和直销渠道等保险中介体系。德国的保险中介行业中,以保险经纪公司和兼业代理为主的中介机构在2005年占据了市场份额的六成左右。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特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各有不同,保险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也是各具特色,但都重视培育中介市场的发展确是共同的规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保协共有会员302家,其中保险公司163家、保险中介机构90家、保险相关机构7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42家。

6,车险还有行业自律一说吗

车险是有行业自律的,其也出台过多个公约但仍有许多保险企业顶风作案。2019年1月1日,中保协下发《关于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针对目前车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乱象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针对现在行业二次重启的“报行合一”,中保协要求各险企严格执行,并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便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已报批的手续费标准。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中保协规定各险企要严格财务科目和费用管理制度,销售系统、承保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数据应保持统一。同时,文件鼓励财险公司之间监督举报。中保协表示,各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材料应确保证据链完备、可确认实质性违约。扩展资料: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行业自身进行管理的行业自律主要内容有:1、制定行业自律守则保险行业组织通过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促使会员之间展开公平、适度的竞争。为了协调整个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各行业组织都制定本组织的自律制度,对违反行业惯例或协议的会员进行调查并予以曝光,以约束会员的行为。2、制订、颁布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保险行业组织中有各个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通过对行业发展的研究,可以为各类保险组织的发展提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进而形成整个行业发展方向的建议。3、制订解释保单措词的共同规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义务上的争议,不少是由于保险单的一些用词不明确,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异造成的。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解释规则,如按商业惯例解释或按文义解释或按意图解释或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凡是会员解释要一致。4、制定共同遵守的费率和条件为了减少费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证费率确定的科学性,各国保险行业组织都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费率标准。另外,还规定统一的手续费标准,防止保险同业间的盲目竞争。5、规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保险条款的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且通常由保险人单方事先拟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条款格式,没有统一的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很难比较不同保险组织提供的保险单,就会出现某些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责任,欺骗投保人。因而,各保险同业组织都规定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模式,甚至使用统一的保险单。6、促进保险教育和培训各保险同业组织都将保险业务教育和人才培训视为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全行业开展业前培训、专题讲座、行业定期轮训,甚至有专门的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参考资料来源:大众日报网-“史上最严”车险自律公约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任何行业都会要求本行业的企业自律。在保险业上头还有保监会这一监督层面,保险业的自律也就要求的比较重。但实际情况可能会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头往往监管不力,下头也就出现越线的情况,只要不是大的问题,严重问题,被人举报,基本就相安无事。比如明确规定各个保险公司不能利用赠送礼品、返还手续费等形式来销售保险产品,但这几种销售方式在保险行业里是特别普遍的,没几年上层监管就会下达整改这些销售方式的文件,但往往是消停了一段时间,然后又用另一种方式来销售,基本是换汤不换药。最基础的就是基层保险营销人员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对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承保方式、理赔情况等都不甚了解,但往往为了业绩,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一切的去销售保险产品,夸大,隐瞒等时有出现。这就造成了理赔困难,客户的种种怨言,甚至出现被骗的情况。所以行业自律,只能是上层认真监管,公司自己遵守,员工也能自觉遵守。但这是困难的。
1、从费率自律转向服务标准自律,监管部门全面部署行业自律转型 行业自律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一些自律行为因涉嫌垄断而引发质疑。 价格规制是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涉嫌垄断的核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涉及保险监管方式、行业自律方式的改革调整。2、保护竞争不等于放任恶性竞争,行业自律意在规范过度竞争市场 保险监管部门的一系列反垄断自查自改举措引起了社会关注,这背后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如保险市场价格规制还有无必要,手续费率自律是否涉嫌行业垄断、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划分市场份额等等。诸多受争议的自律行为,虽从形式上看属于《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行为,但结合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其实施的出发点和成效是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由于摩托车、大货车、出租车等车型交强险巨亏,保险公司无主动承保意愿,市场机制失灵。 车险经营的亏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险市场的过度竞争。价格竞争自始至终都是国内车险市场的主要竞争手段,违规降费、支付高额手续费、变相贴费返还等现象屡禁不止。过度竞争甚至让财险公司在与中介代理渠道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被恶意抬高手...1、从费率自律转向服务标准自律,监管部门全面部署行业自律转型 行业自律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一些自律行为因涉嫌垄断而引发质疑。 价格规制是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涉嫌垄断的核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涉及保险监管方式、行业自律方式的改革调整。2、保护竞争不等于放任恶性竞争,行业自律意在规范过度竞争市场 保险监管部门的一系列反垄断自查自改举措引起了社会关注,这背后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如保险市场价格规制还有无必要,手续费率自律是否涉嫌行业垄断、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划分市场份额等等。诸多受争议的自律行为,虽从形式上看属于《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行为,但结合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其实施的出发点和成效是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由于摩托车、大货车、出租车等车型交强险巨亏,保险公司无主动承保意愿,市场机制失灵。 车险经营的亏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险市场的过度竞争。价格竞争自始至终都是国内车险市场的主要竞争手段,违规降费、支付高额手续费、变相贴费返还等现象屡禁不止。过度竞争甚至让财险公司在与中介代理渠道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被恶意抬高手续费。 为了遏制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投保权利,一些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当地经验数据为基础,采取了一些限制保险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的自律行为,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让保险公司获得垄断利润,而是为了“规范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从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3、行业自律不是“价格联盟”,反垄断也须尊重保险经营规律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从实际情况看,除行业自律公约中个别涉及在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条款费率之外设定费率或者费率因子适用条件的条款外,绝大部分自律公约并未固定或变更车险价格,行业自律以后车险产品仍然可以依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合理给予折扣,合法支付手续费,合规经营车险业务,而不是社会上所误解的“不能打折”、“不能给手续费”,更不是“价格联盟”。 国外针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般都制定有特别规范,例如美国通过监管条例优先适用于竞争的方式解决反托拉斯与保险市场不同特性间的摩擦,给予保险业一定的豁免。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看,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有本身违法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反垄断法》没有参考国外立法例给予保险业反垄断豁免的前提下,尊重保险经营规律与特点,对保险业反垄断执法适用合理性标准显得尤为必要。保险行业与反垄断执法部门需要加强沟通,找准在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及时实现自我突破与工作转型,工作重心则应从传统的费率自律向提升行业服务能力转变,推动全省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美好江苏建设和“两个率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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