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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来源是什么

共同规范

法律的来源是什么

2,法的渊源主要有四种

法律分析:1.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2.本质渊源:即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3.思想理论渊源:即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4.效力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根源、强制性效力的来源或根据。我国宪法主要是思想理论渊源,是别的法律的基础与奠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的渊源主要有四种

3,法律渊源是什么

社会意识!

法律渊源是什么

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含义:法的渊源一词在中外法学著述中是一个有种种诠释、包括多种含义而并非特指某一确定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可以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可以指法的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论、学说;等等。但无论中西方法学著述,对法的渊源的解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普法内容:所谓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正如法的概念所表述,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上层建筑的范畴的概念,是个抽象的表述,而抽象的法势必需要一个具体的表现形式为我们实际生活所运用,也就是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大种类:正式渊源即由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所形成的法的渊源,也就是各种成文法;非正式渊源即由一些散见的不成文的规范,如习惯、判例、政策等。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八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另一类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即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都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故也叫不成文法,例如习惯、判例、政策、法理学说等。

5,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约定--规则--标准--法规--法律。

6,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起源: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发展:万民法、《民法大全》

7,法字的演变

法字最早是由“三点水” “去” 和“独角兽(一个字,现在查不了了)” 三个字组成“水” 顾名思义,就是指法律要清明如水,要公正“去”指 去邪归正(去掉邪恶,归于正道)“独角兽(一个字,现在查不了了)” :那是中国传说里的一种神兽,叫獬豸(xiè zhì),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8,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主要有两种,一是“刑起于兵”、一为“法源于礼”。《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基本特征 1、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3、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基本特征: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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