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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建设工程投标的有关规定

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法

简述建设工程投标的有关规定

2,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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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具体内容

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4,和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5,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能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三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关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规定。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等。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应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特定行政区域 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范围内的业绩,一般招标文件不会规定区域范围的,只要是国内的业绩,基本都认可。特定行业 是指 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比如教育类的高校、机电设备类的电梯等,一般招标文件对这块规定是按招标项目的同类型行业业绩,范围放大一些就不算特定了。个人认为“与某某单位有合作经验者有先”应该属于特定行业限制,如果被列入资格要求或者加分条件,可以提出质疑,是排斥那些未与某某单位合作过的潜在投标人,合作过不代表就有能力实施这个项目。
无直接对应具体的招标投标法里相关法律条文,如果非要说,就是招标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信以及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相关潜在投标人”等条款,这个条款实际上根据现实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提出来,目的就是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围标、串标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个政府投资为1亿的房建工程,假如为深圳政府财政投资的,那么招标时,除了项目经理以及企业资质要求外,另外要求具有深圳相当规模房建的经验”,此时一大部分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就因为没在深圳做过就不可以投标,这不是很明显的排斥,这个就是利用特定行政区域来限制投标人,而且这样做的话,以后该类的工程就恒久是某家或几家单位做,因为只有他们有经验,所以法律需要禁止,因此如果你设置这样的招标条件,是无法通过建设局备案的,当然有些东西不能绝对,因为我们在中国,你懂的;另外特定业绩也是一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明白,可以追问,晚点有时间回答
1、即使《条例》实施以前也不允许指定品牌,仅是允许引用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2、根据《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我理解:如果“常用的甲控乙供指定品牌的做法”的结果,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那么应该就没有违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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