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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于合同法

甲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 乙公司可以针对甲的行为行使撤消权.因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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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法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租赁期限;3、租金及支付方式;4、双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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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年的合同法有没有租赁工业用地的最长年限

1999年10月1日期起施行的合同法:(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租赁期限;3、租金及支付方式;4、双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看合同上有没有年限 没有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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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帮忙回答下合同法

问题太多了,分开问不是更好。4(1)甲违约了。 (2)可以,债权的保全里有债权人的撤销权,这里的情况符合条件。 (3)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甲公司是恶意的,并且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5(1)如果质量的确不符合,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2)合同法里的先履行抗辩权。乙公司必须按合同所定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 (3)先履行抗辩权,对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当对方不履行时自己可以推迟履行自己的义务。6(1)有权。当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达不到合同原来的目的是,无过错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不能,因为合同已经解除。(3)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造成合同解除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责任赔偿。

5,合同法

8、口头协议是效的,还要一定的证据证明此事!因我国法律是承认口头协议的9、两者以已成合同关系,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可以拒绝收货,因合同中已注明12月30日前要到货,且这时间也在甲方述说的一个月后的时间内,超过时间送货可以视为合同无效。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至于双位工资应该从5月19日起至8月2日,因为劳动法规定进公司一个月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有一个月的双方前期准备。你要辞职的话“只需要写公司没有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保”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了。祝你好运。

6,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我于2000年到一企业上班 2007年3月1日之前签的

第一:不知道你工作的单位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第二:2007年3月1日之前签的“用工协议”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第三:你们企业内部规定“临时工”这个身份是不合法的。“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属于历史了。第四:如果你们企业规定55岁以上的员工工资减半,是否合理,得需要看你们单位制定的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达你法定退休年龄后终止。所以,你能工作到退休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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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出让受让方名额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1994年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55、56号令,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下称94年文本)。2000年10月,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4年文本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00年文本)。2000年文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双方的土地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具体的约定,成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契约文件,对保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土地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2000年文本的基础上,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下称2006年文本)。文本对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两个文本的同时使用,对于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水平和能力,防止囤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也称2008年文本)。这是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之间新的“契约”文本。受让方是不是符合规定,其实在出让土地前,《出让须知》或招拍挂前已经明确出让人资格,你既然已经签订出让合同,显然你的受让人资格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某某某等10人,在出让招标挂递标书时(或在中标书中)肯定是有列出来的。
?因原企业是招商引资单位,当时享受了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土地在出让时,出让合同约定,该宗地不得转让,如需转让,必须经政府批准。几年后,该企业未经政府批准,私下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售给他人(受让方),对方付款后,拒不将房产和土地交付,并引起官司。经法院协调后,给土地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土地房产转让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原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价款原企业不愿缴纳,土地部门考虑到该宗地的特殊性,为了国有资产补流失,经与受让方协商,受让方同意代原企业将享受优惠政策部分土地价款向政府缴纳,经政府同意后,土地部门又重新与受让方签订了补交土地价款的出让合同。可是,原企业起诉土地部门,不能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法院受理后认为,土地只能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再次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要求土地部门撤销土地合同,这种做法对吗?土地部门认为,只有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才能约定受让方的行为和应该补交的土地价款,况且,这样做,没有损失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了配合法院的协助执行,土地部门这样做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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