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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什么意思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什么意思

2,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3,辨析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异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异: 事由不同 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无效。
不同点: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效力待定,权利人放弃撤销权、期限届满或者条件不足则该婚姻成为有效婚姻;2、原因不同;无效的原因是重婚、近亲、疾病和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的原因是一方受胁迫。3、期间不同:无效的婚姻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可撤销婚姻需要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4、请求的主体不同:无效的婚姻的请求主体因无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可撤销的权利人是受胁迫的一方。相同点:都是成立条件上存在着缺陷。

辨析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异同

4,婚姻法什么时候对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规定

1、《婚姻法》第11条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2、《婚姻法》第10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异:1、概念。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也称撤销婚姻和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2、法定事由。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4)未到法定婚龄。其中前三种是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的禁止条件,第四种是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前两种属于绝对无效,后两种属于相对无效,随着疾病的治愈或年龄符合条件,不宜宣告其婚姻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为受胁迫而结婚。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的胁迫,不包括包办婚、买卖婚等,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结婚的情形。3、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由请求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七条:重婚的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到婚龄者的近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疾病的为患病者一方的近亲属。宣告机关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不得撤诉,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例外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一年内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一年是绝对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期满未行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同:1、性质。都属于违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2、法律后果。依据婚姻法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 无效婚姻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指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婚姻。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指婚姻一方受到胁迫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申请撤销。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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