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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后怎么处理

查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是未经质疑直接投诉,跳程序;还是未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还是投诉主体不在法定的投诉主体之内;还是投诉错了受理部门;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呢
你所说的投诉应该是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吧,在现场勘察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后怎么处理

2,招标单位不履行招标时宣布的付款方式投标单位也不同意合同条款

招标单位一而再再而三的增加约束你们的苛刻条款,技术条款,这在法律上视为合同的变更,如果你们公司不再同意增加的条款,那就是不同意合同的变更,此时,你们可以解除合同,即投标的保证金是可以要回来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总价的2%,假设收取1%,那你招标的项目是500万,保证金为5万,超过你所说的2万元保证金了,而且你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认为有内幕交易,引起投诉哦。建议你分开处理,货款归货款,不要和招标有关联。招标过程该收的保证金还是要规定收,履约金还是要按投标文件里的合同来执行。

招标单位不履行招标时宣布的付款方式投标单位也不同意合同条款

3,招标项目想终止履行合同谈判怎么办

1、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低于3家的有效投标人的招标是缺乏有效竞争,招标人应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回去总结后再另行组织招标。2、无效招标组织下的合同谈判本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终止违背招投标法而私下无效的已经就是法定的无效已经违反了《招投标法》了,终止该合同的谈判本就是纠正错误的正当行为。且标题中的终止“履行”合同谈判的“履行”是错误用词,已签订合同的执行是履行合同,但合同的谈判应是用洽商一词较妥。3、综上所诉,办法很简单,委婉的告知对方公司法律顾问发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无需担心对方告你们恶意洽商,违反法律的事情的诉求本就不受法律支持的。4、还要更绝的,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大幅压低单价甚至压倒低于成本、延后合同付款时间加大垫资额度和时间,总之就是把合同条件和门槛巨幅抬高来,他自己就会不谈了。
不能终止啊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招标项目想终止履行合同谈判怎么办

4,中标后没签合同怎么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以后发标方不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属于合同违约,按合同法要处罚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可以到当地政府建委监察办公室投诉违约方

5,中标企业迟迟不与甲方签合同该怎么办

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按照招标法,中标后1个月内必须签订合同。如果招标人迟迟不签订,属于违法行为。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很多这种情况,有的是属于项目立项、资金不到位等等多种原因(比如土地项目的拆迁不及时、政府资金不到位等),有的则是招标人自己的准备工作或资金、设计更改等原因,也有的则是招标人想推翻招标结果而拖延。无论如何,中标人尽量和招标人协商,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原因可以等待,但如果是招标人想更换中标人或其他原因,也尽量协商,如果招标人实属五正当理由违法行为可以和当地政府招标办投诉或起诉等其他方式。

6,中标后招标方拒签合同如何进行索赔

这个保证金不是定金。要求双倍返还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定施工合同的责任在法理上应归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它仅限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包括参加此次投标花费的资料费、保证金等实际支出.招标保证金不低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你可以对于超出部分的40万要求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可以,但是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所以需要慎重处理合同事宜,重视契约精神,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7,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怎么办

中标后招标人反悔要担责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对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已经予以规定包括,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当然了,招标人拒签合同并非必然要担责:在实践中,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况时,招标人可以拒签合同,甚至还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的损失: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拒签建筑工程合同。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拒签合同,如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投标人存在上述行为,需要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不同的诉讼案件需要不一样专业的律师,签工程合同中人们遇到各类法律难题也可以找律师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发布招标信息可以去比比招标网,里面的供应商在行业内还是比较多的。
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紫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4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我上面的回答是否能帮助你。本人全是手打,如果你觉得还有用的情况下,请点最佳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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