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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分为企业或个体办理两种。

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国税总局对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做了11处修改。多处在办理时限上进行了明确。如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而现行规定只明确了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未规定具体时间。 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上,新办法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现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3,税务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4,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目前有哪些主要规定并应接受那些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从2015开始我国已经施行“五证合一”了,所以不需要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了。纳税人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补充采集相关登记信息及咨询、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办税服务厅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调出新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登记信息,企业不用再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6,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

公司注册 税务开通 工商财税 税务局 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扩展资料: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手工发票除外】(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税务登记证搜狗百科-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扩展资料:1. 税务登记证流程:(1)上报相关资料到分管税务所;(2)填写税务登记表(采集卡),填好后加盖公章;(3)税务专员核实企业上报资料,核定税款征收方式(定额税或比率税),如果是定额税核定税金;(一般需要几天,税务专员会电话通知你的)(4)与纳税人沟通,征求意见;(有意见可以反映,没意见走下面程序)(5)批准税务登记,如果已经开业一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先补交税款,然后下发税务登记证。(6)到税务指定银行开个存折,并将存折复印件交税务,作为今后扣税的账户。2. 办理税务登记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3.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参考资料:税务登记 百度百科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拓展资料: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登记证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已和营业执照合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扩展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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