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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 合同纠纷

1、有正当理由——因为,如对方的申诉理由:“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即卖方的报盘有效期是8月30日,而买方接受的复电是8月26日。所以,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受盘方是在报盘的有效期内表示的接受,因此合同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 合同纠纷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解析

(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特别约定,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2)合同未成立。因为中方已在外商作出有效承诺之前撤销了其要约。外商来电属于新要约,中方2650报价,是对于外商要约的回答(回盘),双方,没有完成承诺 。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解析

3,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合同纠纷

1。如果我是乙公司的业务员,我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2。除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外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案例二] 1。我认为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
1、该合同成立。 这个我给忘记了,不过我记得好像场外可以和解,若不行就用商法。 2、合理,合同上的事情只要没有过期,或增加一些某事物,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甲公司已承诺乙公司,那么乙公司有权利索求甲公司赔偿。 至于赔偿方面我忘记了。
1.该合同绝对不成立 合同法 已经有明确规定 对合同的实质内容做出修改 视为新要约 乙公司后来发出的不是承诺 而是新的要约 甲公司对要约没有回复 或者没有做出承诺 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2.没有其他救济方法 甲公司卖与不买 这是他人的权利 乙公司无权干涉 1.抗辩理由不成立 该交易行为与上述的不可抗力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合同纠纷

4,国际商法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

1、AB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2、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为,C公司在购销合同上写明“在A公司到期不能支付60万美元货款的情况下,由C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即只有当A公司不能承担付款责任时,才由C公司出来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3、C公司无权利拒绝付款。——因为C公司承诺为A公司担保,那么当需要C公司兑现承诺时,C公司不能拒绝付款。4、如果我是B公司的领导,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C公司为A公司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二种方式属于直接保证担保。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5,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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