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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北州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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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解困资金存在余额过大过多违反了什么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以上法规,供参考!

解困资金存在余额过大过多违反了什么规定

3,骗取国家资金怎么判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依 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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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行政执法方式有哪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9、《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1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十六条1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1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15、《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16、《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1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18、《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19、《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2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21、《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2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各级财政的行政执法内容不定相同。财政行政执法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公开招投标以外政府采购事项审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审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事项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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