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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2,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3,工程合同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承揽合同诺、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特征: 1.承揽合同完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承揽合同承揽必须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与单纯提供劳务合同同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工作体力劳脑力劳;既物其财产 2.承揽合同标物具特定性承揽合同满足定作特殊要求订立定作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要求使承揽标物特定化使同市场物品所区别满足定作特殊需要 3.承揽工作具独立性承揽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任务受定作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合同约定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交付工作前标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完工作独立性种独立性受限制其承受意外风险责任亦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定身性质承揽般必须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并工作完承担风险承揽擅自承揽工作交给第三完且完工作程遭受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种具体形式按照合同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相应类型合同 5.承揽合同诺合同、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协作性 7.承揽合同双相互独立责任主
必须符合《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中的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千万不要触犯。其他的复合《合同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就差不多了。

工程合同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4,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6,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 分包与转包有什么规定

答:《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1.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3.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分包是允许的,但不允许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4.禁止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发包人是指由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则一般是总承建方直接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施工主体,自己不参与施工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二是分包商必须具有施工资质;三是不能将自己承建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另外分包商不能将自己取得的工程进行再次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避免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措施有:1.严格承包人资信审查。对承包人的资信审查,是预防和控制承包,风险的第一关。对那些经济、技术上、管理上无履约能力的项目经理应当取消其承包资格。2、实行担保承担,控制企业内风险。建筑企业与项目部经理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当签订担保协议。3.控制工程资金,防止资金挪用。资金失控是造成建筑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筑企业必须严格监管承包人对工程资金的使用。工程资金最好进企业账户,再由企业审查后拨付给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项目部。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成本控制。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从成本控制入手,督促和帮助项目经理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对于挂靠的项目部,更要严加管理,可以这样说企业的最大风险就是来源于挂靠的项目部。5.依法及时行使追索权。对承包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给建筑企业造成损失的,建筑企业应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与应对办法-工保网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是建筑企业为提高企业生产力所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转交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实际施工,内部承包人自负盈亏,施工企业则收取一定管理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优点是可以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内部员工积极性,释放企业生产力,支持企业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多线操作盈利。但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却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存在的风险隐患事实上,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对其有过系统的规定,但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其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这一管理模式常常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法律风险问题,不仅致使原本的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还为企业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具体而言,这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资格择选与日常监管中。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承包人资格的择选缺乏严格的审核标准,通常就是“谁承接到工程业务,谁就是项目经理,谁就可以进行内部承包”;同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缺乏对工程项目与内部承包人的日常监管。过于粗放式的管理,最终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出现: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内部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并不过多干预项目经理具体的管理工作;加之作为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自负盈亏,因此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追逐利益,与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是缺乏管理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这样一来,原本的内部承包工程性质就变成了“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同时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内部承包人权力隐患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中,作为承包人主体的项目经理身份十分特殊,他既作为项目合作者与企业关系对等,拥有对承包项目的管理权力,又作为企业管理者,拥有对外代表企业履约屡诺的权力。加之,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缺乏对其相关资质的审查与监管机制。这就导致一旦项目经理人恶意套取工程款,或是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钱款、器具、材料甚至拖欠民工工资,而后一走了之,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陷入纠纷泥潭。2如何应对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实际上是一种企业自身管理上的漏洞。对于大多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目前在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审核、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制定、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等方面都缺乏相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此,想要应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也要从这些方面着手。内部承包人资质审核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内部承包项目的核心,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相关审查工作,如人品、信誉、个人能力、从业履历、有无事故前例等等。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前提条件是内部承包人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因此,施工企业要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合同制定过往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大多条款内容都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的奖惩约束限制。部分合同内容中,甚至对合同履约、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重要方面一笔带过,形成没有实质意义的“形式合同”。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合同条款内容完全起不到作用。因此,在制定内部承包合同时,建企应更详实、细致的制定条款内容,约束内部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不代表企业可以从此只做“撒手掌柜”。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项目的相应日常监管作用,一方面帮助项目经理规避相应的项目风险,协助其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另一方面还应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其管理作风、工程质量、工程成本等方面问题。力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自身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之间的联系,以明确的合同条款约束内部承包人履约自检,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属于合法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释放企业生产力,推动企业发展,但同样存在相应的风险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粗放式的扩张,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十指握紧,才能出拳有力。▎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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