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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化妆品厂要办理什么证

1、到工商局注册公司,2、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厂房,3、申请化妆品卫生许可证,4、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成立化妆品厂要办理什么证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有哪些流程

化妆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首先在当地食药局网站申报,合格后提交纸质材料,再安排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即会颁发许可证。
进口产品需要到药监局申报,产品评审通过才会有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然后才能开始进口。办理批件需要先去cfda受理中心办理在华申报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然后拿样品去检验,检验完成需要提供很多资料。递交到受理中心。程序复杂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有哪些流程

3,如何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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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4,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是沪妆只能在上海生产吗

对的。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同一个生产场地只能开办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场所开办分厂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许可变更,在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增加生产场地地址。分厂为依法单独设立的企业的,应当单独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独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扩展资料:化妆品生产的相关要求规定:1、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做oem贴牌代工生产的都那样,委托代加工厂的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可以给别的品牌公司使用,用的是品牌公司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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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想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百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度的资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问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无证企业进行查处。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答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化妆妆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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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哪个地区呢?广州的可以提供协助服务;
企业取得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特殊化妆品的生产。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特殊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生产的特殊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特殊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1)的规定。申请的受理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2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5643562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6 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本回答由文化艺术分
化妆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首先在当地食药局网站申报,合格后提交纸质材料,再安排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即会颁发许可证。

6,什么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 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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