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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变更应如何处理

1.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因为变更可以终止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2. 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还是应当履行,否则就是违约。
1.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因为变更可以终止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2. 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还是应当履行,否则就是违约。

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变更应如何处理

2,合同修改怎么处理

合同的变更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第七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修改怎么处理

3,修改合同怎么处理

如果和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有违背,可以撤销合同重签如果只是补充或变更,并没有与原合同明显不得变更的条款相违背,一般可以签个补充协议所以,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应该做到公平、自原、平等、诚实,合同在协议的基础上被改了,应该被认定是新的合同了,没有通过当事人同意,私自修改的合同是无法律效用的。

修改合同怎么处理

4,合同改字怎么处理

合同改字若修改的内容是不影响合同实质内容的错别字,即便不改也没有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但若修改的合同内容影响到合同实质内容的,合同改字就意味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又称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合同变更需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切记不可单方修改合同,否则会被认定为违约,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就产生效力。若变更协议中对协议生效约定条件或者期限的,需以条件或者期限成就时协议发生效力。

5,合同生效后想修改合同条款有几种处理方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需修改合同条款,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如果合同内要求双方盖章才有效,那么合同在盖章前是不生效的 如果合同内没有要求双方盖章才有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就算成立,也就是说只要那个业务员能代表公司,签字后合同已经按约定生效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   (一)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6,合同变更需要的条件

转别人的给你  合同变更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6-01-17  [字体: 小 中 大]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按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三,合同中没有上诉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款的程序是:一,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二,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三,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起14日内应对其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7,公司转制中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其原有四个营业部均有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有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家营业部经A公司授权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均在当地录用有员工多名,员工的招退工手续均由证券营业部办理,工资、福利、社保均由营业部负担,员工的日常考核均由证券营业部进行。在变动期间,各证券营业部所属员工正常工作,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继续履行。在组建证券公司B时,A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发出了岗位介绍通知,变更劳动合同签约主体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及签订新劳动合同的通知。对此,原某证券营业部的小李向B公司提出,由于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名称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原来的证券营业部已经不存在了。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过错不在劳动者一方,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讨论对此我们认为,首先股东的变化不能成为劳动者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否则,对于上市公司的员工来说,即可以股票买卖造成股东变化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理由显然立不住脚,而且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其次,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在原劳动合同确实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法履行不是仅凭劳动者的主观想象,即不能认为劳动者主观上认为用人单位可能会侵害其利益就是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否则,在改制中,劳动者都可以以不信任为由对劳动关系进行变动,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尽量从能继续履行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而且,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解除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因此于本案,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本案中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投资主体的变化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原来就是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的,现在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劳动者仍在原地上班,其劳动报酬和劳动待遇等未发生任何变化,其劳动权益未受到任何侵害。因此,虽然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最后,我们想补充说明的是,若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而原劳动合同又无法继续履行的,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按《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工人不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可超过12个月,不封顶;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不愿解除劳动关系而原劳动合同又无法继续履行,则劳动者可享受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三,单位既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属《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即“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最高不能超过12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转制、改制过程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转制结束后,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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