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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销售收入=含税价/(1+17%) 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7%

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2,销售使用过物品的销项税计算

这题考点有1个,1.就是2009年开始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你计算时不必再考虑进项问题。直接按售价算税即可。=1.17/1.17*0.17=0.17万元
例如:用自产的产品作为职工福利 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 (成本价) 贷 :库存商品

销售使用过物品的销项税计算

3,销项税的计算

用销售收入乘以销项税率,现行税率17%。就是销项税额。
公式:17% 、 13% 、6%、 3% 销售收入 / 1.17 * 17%=销项税 销售收入 / 1.13* 13%=销项税 销售收入 / 1.06 * 6%=销项税 销售收入 / 1.03 * 3%=销项税

销项税的计算

4,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如何计算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以下金额是指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款 进项税=进货金额*增值税率 (17%或13%) 销项税=销货金额*增值税率 2、 如果是普通发票或是其他发票(以下金额是指加税合计) 进项税=【进货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17%或13%) 销项税=【销货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3、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都是含税金额(以下金额是指加税合计) 进项税=【进货金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3%) 销项税=【销货金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5,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17% ,不区分是否超过原值。销售08年12月31日以前的也不区分是否超过原值了,全部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6,有关增值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1,增值税期末不需要计提。 因为平时销售货物时你已经记了销项税额,购买原料时你也记录了进项税额,还有进项转出平时也做账来了。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 所以做账的时候已经相当于预提了,再预提就重复了。 2,增值税不用计提,因为在做收入凭证的时候,已经进行了价税分离,自然就把增值税计算出来了。 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月末的时候对于增值税要分情况处理: 1),当月销项税小于当月进项税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合计,则不作任何处理,把留抵数保留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 2),当月销项税大于当月进项税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合计,则把当月销项税-(当月进项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数字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凭证,把应交增值税数转到“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 3),也就是说“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贷方核算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企业销售出去产品需要交增值税.要到税务局缴纳;企业购买物品是向购货方垫付的增值税,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比如,销货收入200元(含税),销项税额是200/17*17%=29.06元,进货150元/1.17*17%=21.79,两者相减=应缴7.27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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