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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资阳市农村房屋征用赔偿标准

房地产

四川省资阳市农村房屋征用赔偿标准

2,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新农村建设是赔偿的

我是安岳县人,我是个非常非常思乡的人,我很希望认识个老乡我在外地!请你留个联系方式!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新农村建设是赔偿的

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有关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户口都迁学校了,不可能还得的了哦。。。。。而且你毕业后户口也不可能回到村上了。现在非要成农的 真的很难了
同问。。。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有关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4,我在四川资阳我没有房产在不允许批屋基我在我的土地上修了房子

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挺多,好办,不过没有土地使用证就麻烦了,理论上来说只能按照残值收购,价格较低。不过如果是当地村民,又没有其他房屋居住,如果是统一安置,在安置房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无房户待遇,申请成功的可按成本价购房。具体以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内容为准。
理论上还是会赔给你的,不过会赔的较少。没房产证是硬伤啊!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资阳市黄泥巴山住房拆迁补偿

这个你只有问拆迁办哦!但是这个部门貌似和开发商是一伙的。你该有拆迁安置合同噻,有约定的噻,超出建设周期后就该按双倍!期待高人,关注中
黄沿江巴山拆迁补偿的方法是怎样的,住房补助,差多少补充,给实用的角度回答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地方,根据当地生活和经济条件,周围给予一定的赔偿标准,在正常堆场面积进水闸门,(政府有硬性规定:一般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144平方米),从开始运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现在,为了顺利拆迁实际得到什么。例如拆迁费4500元每平方米(因地制宜),然后给予500-600元每平方米的租金成本,一个为期三年,4500 +600 = 5100元,是一个灵活的规定:如果有第一响应搬迁,搬迁工作将于1-2万元的奖励补贴。 经过大量的研究之前,我给你一个建议,希望采纳。

6,农村占地拆迁补偿请问资阳乐至县修高速路和县围城路我们哪里的土

国家各地房屋拆迁政策、标准不一,建议向当地土房局咨询了解。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1)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的原则计算。(2)实行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3)产权调整后,因安置房户型等原因造成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可按该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缴交购房款;产权调整后,因安置房户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余额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4)被拆迁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5)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实行包干补偿。(6)采用宅基地自建的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补偿办法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7,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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