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对进出口食品有何要求

出口食品:进口国安全卫生要求和检疫要求;我国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进口食品:我国安全卫生要求和检疫要求;我国关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进出口食品之前需要做备案,食品还需要做中文标签,标签要符合国标,同时食品的检测也非常的严格,成分说明一定要详细

我国对进出口食品有何要求

2,进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您好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任何产品都要有中文标签.标签上要注明产地,生产商,进口商,成分,中文品名等等,按照《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之前,须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的审核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审核证书。未经审核或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进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标签审核

4,进出口食品由国家哪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扩展资料:进口商需要审评机构提交一些申请资料:(1)申请表;(2)配方或成分;(3)生产工艺;(4)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5)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6)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7)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然后由审评机构进行审核评定。对于已经在国外取得食品许可文件的进口食品,且国内没有国家标准食品,则需重新评估。有以下情况的的则不属于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1)已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的食品;(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3)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4)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进出口食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三检”合一的检验检疫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三检”合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5,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第五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现进口食品不安全的,该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出口商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召回该进口食品。  第五十九条 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 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区)缔结的条约、协定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协定的规定。

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请参考《食品安全法》和《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展开请参考《食品安全法》和《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具体如何写请参考《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果是进口食品,还需要参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收起

文章TAG: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我国对进出口食品有何要求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