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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内容、范围、时间。
也包括人员。
保密的主要内容、如果泄密的责任,保密的时间限定等

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公司保密协议问题

这个协议,其实不能算是保密协议,只能算是同业禁止协议。同业禁止协议,要求是公司应该每个月支付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可以发函催告他支付。如果仍然拒绝支付,那么你可以解除协议,不需要再履行协议。

公司保密协议问题

3,保密协议范本中的保密义务是怎样写的

  你还,一般来说保密协议义务有以下几项,你可以对比一下你公司给你的保密协议范本。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员工不得为以下行为之一:   6.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7.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8.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   9.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们、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保密协议范本中的保密义务是怎样写的

4,保密协议怎样才能生效

1、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有本质不同,如已签署一般应遵守。但如确非保密岗位,该协议的效力有瑕疵,可以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要求认定为无效;2、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1,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不论在职还是离职,劳动者都应当就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在职员工造成泄密的,公司不仅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对离职员工,无论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未经公布的商业秘密也不得私自泄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职场的道德要求,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什么是保密协议

21世纪是信息社会,也是竞争的社会,信息就是竞争优势,就是金钱。每个单位都非常清楚这一点,然而几乎没有单位能由一个人独立运作,总是需要许多人协同配合才能运转。这些人中有的是公司的创建者,有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当然也少不了一般雇员。其中一些雇员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公司生存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例如秘书、财务都可能接触到公司的客户各单、最近的投资方向等信息。这样公司就面临一种风险:即员工一旦离开公司,就可能把这些重要信息公布出去,或者透露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保密协议就是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运而生的。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损害填补原则确定,即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能够确定的,根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难以计算,则员工的赔偿金额为员工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即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工资或其他收益。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还1规定“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保密协议义务有以下几项: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相应的员工不得为以下行为之一:   6.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7.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8.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   9.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们、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6,这个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合理不合理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不予置评。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可以约定任何期限的保密期。另外,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可以依法解除,不用受签订解除协议这样的约定的约束。《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3天)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责、违反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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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问题很难说,因为你没有把这个东西 弄全。不过有一个关键的东西就是保密的期 限,如果没有保密的期限这个所谓的保密协议 不完整也没有意义,就不存在又不有效的问题。 2、这个的话是要付一定的责任的,但不一定是 法律责任。 具体说就是下面一条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很明显是无效的。 不管有没有造成损失,愿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并放弃追诉。3、我个人觉得这个保密协议不是很有约束力, 起草的人可能不是很有法律的相关知识,问题 不是很大。当然作为一个职员也应有一定的职 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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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给了你一定的保密费,那就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就不合法,因为这样这个条款明显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平等,应属部分失效的合同。合法不合法,关键是看公司给你保密费没有。
合法的就有效。不合法的就无效。

7,公司保密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内容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等。2.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方公布。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6.双方协定竞业限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8.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三、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种。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____年。四、保密津贴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津贴,保密津贴的支付方式为:五、违约责任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同时,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所有保密费。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甲方损失,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劳动争议处理当事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平等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1.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知悉和认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但劳动法的出发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对企业的保护相对较弱;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目前我国最集中最直接的市场行为规范;  3.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4. 地方政府颁发的法规,如《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保密内容  1. 交易秘密  2. 经营秘密  3. 管理秘密  4. 技术秘密保密范围  1. 员工进前企业已有的商业秘密;  2. 员工在合同期间的职务发明、工作经营成果;  3. 员工在合同期间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的秘密权利与义务  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律师所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2、对员工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  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履行一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5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竞业限止期内;  3.技术专利有效期内。6脱密期和竞业限止期的协定7保密津贴费和竞业限止的经济补偿8违约责任  1.赔偿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  2.赔偿企业损失;  3.刑事责任。9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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