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09司法考试每日一问

一楼给的答案是错误的,应该是诉讼标的的变更,因为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诉讼请求的变更。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09司法考试每日一问

2,复印件能不能作为证据

同意上帝的意见,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非常有限,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具备完全证据效力。:sm11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法律要求在诉讼中,当事人应该尽量提交证据的原件、原物。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上述法规说明,复印件、复制品并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问题急

没有这样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外情形: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是劳动关系纠纷,那么用人单位需要举证的主要有以下方面,至于你说的用人单位营业额这个不属于他们的举证范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问题急

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8 条

是的,这个法条是根据人自私的心理而规定的。
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调解或和解后达成的协议内容,一方或双方为和解作出妥协而所认可的本不该认可的事实。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升效后,如果一方或双方反悔再发生纠纷诉到*时以前所签定的协议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例如:甲方欠乙方1000元钱,3年后乙方把甲方诉到*,要求甲方归还乙方1000元钱,而民诉法规定债权关系的诉讼时效为2年,2年内 如果乙方没有向甲方主张过权利(也就是说2年内没向甲方要过钱),乙方的诉求*是不会受理的,但*会做出调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甲方承认乙方在这3年内向甲方要过钱,并同意还给乙方800元钱,后来乙方反悔,向*起诉要求甲方归还所有欠款,并以协议为证据证实甲方承认乙方向其要过钱,要求*立案,*是不会受理的。因协议内容有不利于甲方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

5,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人民*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6,什么是票款两清

学财务的伟哥就是不一样
这你都不知道!按字面理解都懂啊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买卖在交付后即告完成,若卖方向买方提供发票,但并没收款,后买方称“票款已两清”,则*一般支持买方观点,且实践案例相当多,以致卖方欲哭无泪.... 2006年7月,蔡某与力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蔡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应力克公司要求向其出具6万元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收款,后因力克公司久拖货款而引发诉争。一审*蔡某已向力克公司出具了以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力克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增值税发票究竟从何而来?发票的出票人系随易公司,蔡某系随易公司在成都的代理商。《购销合同》未约定蔡某向力克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货款的结算金额也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力克公司请求蔡某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税金。于是,蔡某请求随易公司以力克公司为购货单位代开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或随易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60000元。 方灿、赵珂律师接受蔡某的二审委托后,及时调整并理清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了一审未加利用的新证据,依法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我所律师对争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应用,二审*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力克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如下: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日之前,力克公司在蔡某处进货的总金额不足60000元,且《购销合同》约定力克公司每3个月向蔡某结清前面的货款,故力克公司在付款期限未届满时即提前向蔡某支付大于货款金额的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力克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力克公司应进一步举出已实际付款的相关凭证,但力克公司未能举出该相关证据,其已实际支付6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文章TAG: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09司法考试每日一问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