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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之后是否就排除其他*的管辖权非级

任意一个有管辖权的*进行立案管辖后,都会排斥其他*管辖。
应该不是吧。

*通过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之后是否就排除其他*的管辖权非级

2,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以法律规定和*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起诉或应诉。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什么

3,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管辖权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管辖权如何规定

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

5,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分类

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①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②具体就《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而言,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第24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所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行为案件、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这九种特殊地域管辖都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而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这六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则没有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结点
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①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②具体就《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而言,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第24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所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行为案件、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这九种特殊地域管辖都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而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这六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则没有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结点
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从不同角度作以下几种不同分类:1.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2.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3.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约定管辖、物之所在地管辖、行为所在地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①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②具体就《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而言,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第24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所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行为案件、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这九种特殊地域管辖都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而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这六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则没有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结点,似乎就这六类案件而言,原告是无权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的。

6,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

AB都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管辖。 1.明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中国*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第一,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要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不能协议管辖。 第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例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属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 第四,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而不能协议约定第二审管辖*。 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规定的管辖,人民*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受理的,受理案件的*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 2.默示协议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也叫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没有达成书面的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为有管辖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受诉人民*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的*管辖相冲突。 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进行诉讼的,我国*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可见,当事人自愿放弃仲裁条款,也可以构成应诉管辖,该规则同样应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 3.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第一,涉外案件可协议管辖的范围比较广。涉外协议管辖既可以对合同纠纷约定管辖*,也可以对财产权益纠纷约定管辖*,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管辖*。 第二,涉外协议管辖选择*的面比国内协议管辖选择*的面宽。涉外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我国人民*管辖,也可以选择外国*管辖,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协议选择国内*管辖。 第三,涉外协议管辖的种类比国内协议管辖的种类多。涉外协议管辖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而国内协议管辖只有明示协议管辖一种。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与*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地国*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这个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合同纠纷,还可以到合同履行地的*起诉 如果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又没有合同,合同中又没有约定,那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也就是B地*。 具体当面咨询律师。
纯粹经济债务的话,是B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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