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行政许可听证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制度的类型

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3,听证制度是准司法制度吗

“准司法制度”的概念本来就不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外延。如果从司法制度的特点来看,比如:由国家司法机关对一定的争议事实,行使裁判权,停纷止息,当事人之间享有充分的辩论权,有相应的再次审判或监督制度相辅,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假如符合上述大部分特点就可以认为是“准司法制度”的话,个人认为:大部分的听证制度都算不上准司法制度。听证制度,有立法听证、行政执法上的听证,这些都是政府、立法机关一方单方听取不确定社会一方的意见,没有双方充分的辩论,也非对一定事实的裁判,为的是政府、立法机关政府(立法)行为的参考。而*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有执行听证,该听证实际上*组织执行人和异议人或被追加执行人等之间就争议事实,进行辩论,证明,由*听取意见,最后裁定的程序,类似于审判制度,这样的制度,肯定算“准司法制度”,甚至都可以直接说是司法制度了
你好!是如有疑问,请追问。

4,简述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5,听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的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6,听证制度的具体体现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也被称为。“基于证据的听证”、“完全的听证”。正式听证的适用不取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是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根据听证记录规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则行政机关必须举行正式听证,反之,则不受行政程序法约束。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陈述的听证”。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公众参与表示意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决定时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而在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此外,二者在听证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听证一般由行政法官来主持,非正式的听证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员主持即可。正式听证为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机会,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行政效率,一般公众也不愿意为此耗费时间。因此,正式听证中在美国的适用远不如非正式听证,范围很小,仅限于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时才适用。2、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3、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这是葡萄牙和我国澳门行政程序法根据听证的形式对听证的分类。听证是采取书面听证还是口头听证,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谓书面听证指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表明其意见。在采用书面听证时,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他的意见,给予的期间不能少于10天。在通知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对决定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阅卷宗的时间和地点。利害关系人在答复,可对构成听证程序标的的问题表明立场,申请采取补足措施并附具文件。口头听证指以口头辩论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相当于美国的正式听证。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条规定,行政机关选择口头听证的,最少要提前8天传唤利害关系人。口头听证要审查所有有利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记录,记载关系人的陈述。如果主持听证的机关不是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则要制作调查员报告书,对行政决定提出建议,并说明该建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的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文章TAG:听证  听证制度  制度  行政  听证制度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