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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复议是怎样规定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就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

3,执行法官对协助执行行的异议怎样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的,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2、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不可以的

执行法官对协助执行行的异议怎样处理

4,执行异议诉讼费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但要综合分析: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第一编总则的第十一章诉讼费用里)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国务院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国务院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第481号)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对人民*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225条);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227条)。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225条),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227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四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5,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总共二百八十四条,没有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对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本条是关于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确立这一制度,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条中所说的当事人不仅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中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理执行行为异议时应注意的是,执行行为并没有引发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为执行异议事由的执行行为,只是单纯的程序违法或者不当,并没有在执行当事人之间、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否则,该行为将构成实体性执行救济的事由。 执行*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经过审查,发现执行行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处理。即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进行的执行程序,或者将错误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改为合法的执行行为,依法实施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人民*经审查,认为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裁定,将异议予以驳回。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申请复议。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清除后的十日内,可以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本条规定的救济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从执行实践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对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只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救济方法就是本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第二种情形下,由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存在着实体上的争议,因此,其相应的救济方法是赋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6,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哪些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扩展资料: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1、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2、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3、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执行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称为执行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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