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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和重审有什么区别

再审:第二次审理,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重审:原来的一审判决被撤销,由一审*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前提是原来的判决无效。
重审一般是发回重审,重审一般是按照原来的程序审,也就是一审被发回就用一审,二审被发回就用二审。再审程序也叫做审判监督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专门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但确有错误的案件。

2,重审和再审

重审、再审不是一回事。大陆地区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与这个也不冲突。重审:简单理解,就是在二审当众发现有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形,会发回一审*重审。重审还是按照一审的审判程序进行的。再审:对已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启动改程序基本上是有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部门发现案件有错误等。再审程序适用生效判决时适用的程序。
重审是上级*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3,二审与重审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提出主体以及条件有两个:1、当事人对*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提起的上诉。2、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是: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已经执行的案子能不能重审

可以重审,你必须在判决生效2年内,向原审*的上一级*申请再诉,或向一审所在地的检察院的民行科申请抗诉。
申诉之难难于上青天,,如果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再审的可能性不大,民诉法没有反申请的规定。
只要符合重审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原判决或裁定、执行依据的事实不正确、或原生效裁判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内申请再审。
可以
如果*已经做出判决,且执行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须先执行,如果执行中发现有重大错误,被执行人可以向上级*申诉,由上级*决定是否发回重审,或者直接审判。

5,什么是重审

司法重审是一审之后,当事人提起了上诉,二审*发现一审的事实不清、有问题,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有违法之处,就把案件发回一审按照一审的程序处理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重审是因为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发回一审*重新组织合议庭重审。二审是因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刑事诉讼中,可能是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而提出抗诉)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后展开的诉讼程序。再审是因为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或*自己纠正错误,或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职能提起抗诉后,所展开的诉讼程序。上海市高级人民*立案庭
再一次或几次的意思
重审是指上级*撤销原审*的判决书,发回原审*,由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重审的程序1重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2原审人民*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什么是重审?1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有权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 重审是原来的一审判决已经被撤销,由一审*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3 重审的前提是原来的审判无效。原来审判时被告人的陈述,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也随之无效。重审法庭上被告人要重新陈述、控辩双方要重新举证,重新质证,重新发表辩论意见。重审的审判组织1一般由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2不管原来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重审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3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得有陪审员参加。4原审* 不宜审判的案件,二审*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重审。

6,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自己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参考资料:因实体方面被发回重审的情况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即对案件的事实、性质作出错误的认定,如对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作为联营纠纷审理,对主要证据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判决。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没有查清,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或者是对事实的认定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依法应由*收集调查的证据没有调查收集,使案件事实不清楚。出现上面两点情况时,并不是一律发回重审,二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至于根据哪些具体情况作出那一种选择。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给二审*以较大的自由裁决权,如果随意行使这种裁决权,会导致上下级*之间的思想抵触,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种自由裁决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在不影响质量情况下提高办案效率原则;在不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考虑诉讼成本效益,及早解决纠纷原则等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参考资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第五条 人民*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1、发回重审的情况一般如下: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一般由二审*自己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扩展资料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民事诉讼二审中,二审*会根据所查明的情况,作出不同决定。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也上诉,主动打电话给劳动者说愿意按一审*的判决的金额支付给劳动者,但又迟迟不履行支付行为,说要经过老板审批才愿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怀疑是用人单位使出的缓兵之计,目的就是拖过7天的缴交诉讼费期限和15天的上诉期限逼劳动者撤诉。现在双方都已经上诉,用人单位上诉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执行时间,如果打到二审,*发回重审,他还可以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属于滥用诉讼权赖账。请问这种情况下二审*会如何处理,该案本人认为一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少判给劳动者了,请问二审*是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直接改判,什么情况维持原判?
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根据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扩展资料:二审改判的情况有两种: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根据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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