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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按照食品价值十倍要求厂家赔偿,并补偿其他损失。

2,食品问题赔偿标准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新消法食品过期赔偿不足十倍按500元赔偿是哪条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新消法食品过期赔偿不足十倍按500元赔偿是哪条

4,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是10倍赔偿吗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法条的适用问题没有存在多大的争议。该款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所谓的“消费者”,那肯定是与卖主发生了交易关系的买主,买主的损失且不论是否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身体健康损害损失,至少是存在购买此产品的金钱财产损失。只有发生了现实交易关系,才存在“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情况。故此,显然是要有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结果存在。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两款。其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与第二款的规定是相承的、一体的,不能割裂开来理解,也不是说二者存在什么递进或包含关系。从法律逻辑看,第一款是大前提,正因为有个大前提,第二款的小前提行为才可得出结论,要求赔偿损失,进而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属惩罚性赔偿。这无可厚非,目的也是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一方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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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几

《食品安全法》与《新消法》索赔的前提不同  首先,“一赔十”是针对食品而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赔偿,只能依据《新消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的生产者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二是只有食品销售者即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销售商“明知”行为的表现形式  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销售商的“明知”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也还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一般法律界人士根据现有的相关规章以及参照以往的其他案例实践给出的解释是:  “明知”一般系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表现方式有十种。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8、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此外,《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规定,并非是对《新消法》“一赔三”规则的简单延续或提高,二者在适用条件、赔偿范围等方面有重大区别。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额度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提到“欺诈”字眼,且消费者有权要求在正常赔偿损失之外,另行主张金额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法比消法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就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知晓存在欺诈情形购买了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不必以“须受欺诈”作为索赔前提。

6,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有标准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案例: 2015年11月份,他先后多次在某超市购买了由福建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搞定爱尚零食正宗话梅”76袋,单价4.9元。购买后他发现该食品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标注有“阿斯巴甜”字样,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得知,食品中添加“阿斯巴甜”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但该食品并未标注“(含苯丙氨酸)”的内容,因此该食品违反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没有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食品添加剂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后,他将此事反映给了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超市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销售,但某超市仍然违规销售该产品。2016年4月,消费者左某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惩罚性赔偿,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受理了此案,但某超市未出庭应诉。*认为,消费者与超市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合法有效,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超市提供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认为,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的损失应予赔偿。日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货款,并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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