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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跪求

1、可以解除,当然是在05年以后的随时时间,总之不可能回到历史去解除合同;2、A违约内容为:没有履行合同在半年内为个人B办理登记。如果合同上说明了双方在违约后缩影承担的责任,那么就按照合同办事,如果没有说明,只有去法院等部门解决。3、你问这个问题,我首先感觉你对合同法没有搞清楚。A违约在前,需要负法律责任无可厚非,但是B要求退房也同样是违约,B可不可以退房跟A违约内容无丝毫关系,而是B在A违约的前提下单相情愿提出的赔偿办法。 这个问题不在合同范围内。如果A能够愿意接受个人B退房请求,那么个人B肯定要付出代价。至于钱的多少,要看这几年本房的市场租金和有无增值等。 本人愚见,望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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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甲的传真因邀请乙10日报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乙的报价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回复属于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2)买卖合同成立. 虽然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个人觉得: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甲的接受行为已经已行为表示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只不过由于市场行情得变化,到底这个价格变化有多大,交易金额量得大小有待具体分析。在显失公平得情况下,有解除合同得可能,但要负损失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3,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急快要考试了

乙负责,因为这叫指定交付。甲所有,因为家合一的合同并未正式生效,在试用期马产生的价值是甲的。乙负责,因为他是马匹在试用期间的使用者。无效,因为乙在试用期内也就是未付清物款没有对马的处置权。有效,甲有马的处置权。有效,甲乙双方的合同时指定交付合同,在合同中甲对马的所有权并未失去,乙有马的使用权。在马的款项支付完全后,乙对马的所有权生效,甲对马的所有权丧失。
分析一下四个关系:1、乙与丙之间,是一个20万的债权关系;2、甲与乙之间,是一个20万的债权关系;3、甲与银行之间,是一个20万的担保债权关系(承兑汇票要有出票人提供的担保,甲方提供担保,然后出票,但银行并未付款);4、丙与银行和丙与甲之间都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本纠纷产生于:乙将汇票转让给丙,这是,这个汇票上存在权利瑕疵,所以乙的转让行为,存在欺诈,因此该交易无效。因此,丙应当向乙来主张其20万的债权;乙应当回收该承兑汇票,并在与甲交易完成后,使用该汇票取得相应款项。承兑汇票是记名票据,无论有没有注明“不得转让”,都不影响承兑行按约承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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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1)甲有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甲以为祖传古董花瓶是假的,800元卖给乙”,这确实是了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年后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显然此时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即,甲已经无权权要求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了。 (2)甲有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花瓶? :“皮之不存,毛将焉在?”甲既然已经失去了要求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的权力,则要求丙返还花瓶就更无从谈起了。甲无权权要求丙返还花瓶。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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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不履行合同的依据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如果只是传闻而没有证据,则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中止履行前应当及时通知陈某。4、如果陈某找到担保,王某应当恢复履行。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买卖合同的案例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负责人欧某,总经理。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同成立,增加的条件不够成实质变更。实质变更是指针对货物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地点、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范围、争端解决方式等提出异议。从案例中来看,甲公司是为了有利于自己的价格而故意导致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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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7,经济法概论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甲有一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马,未付款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损失由乙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2.在试用期间里,牛在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 小牛的所有权归乙。?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3、在试用期间牛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 由乙承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4、在试用期间,乙将牛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合同无效。? 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在试用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 1、戊知道,则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如果试用人乙不买,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 2、戊不知道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并生效。6、若甲乙约定,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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