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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应承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应承担吗

2,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摒弃了原来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使用不同的保护表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你说呢...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3,民法185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民法通则没有185条,下面是最后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185条

4,自书字据房产赠与有中见人但没 注日期有效吗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原则是登记你名字的房产证颁发后,你与受赠人带相关材料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你们可以咨询房管局能否直接登记为受赠人名字。
有的

5,民法通则185条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没有185条,下面是最后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以主张的事由通 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 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 租方)来承担责任。

6,民通意见185条现在还有效没有

1.法人住所的确定(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章程指定住所说;(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我国的规定)。2.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的当事人,不仅仅指法人,也可能指自然人。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的规定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3.法人国籍的确定(a)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b)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注册登记地主义,即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我国采用的是设立地主义。(c)住所地主义。(d)准据法主义,看法人是依据哪国法律设立的。(e)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有些事情别人帮不了你,还是得自己拿主意。

7,赠予人在生前赠予的房产没有过户在法律上是否生效

个人认为:不生效。赠予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予人将赠予物转移所有权后赠予合同才生效。如果赠予人生前并没有与受赠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可以视为没有交付赠予物,所以赠予合同并未生效,因此受赠人并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这样的行为属于法律中的“遗赠”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遗赠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遗赠协议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遗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2)遗赠人有负责遗赠财产完好的义务。要明确终止、变更协议的条件。(3)合同中要写清楚遗赠人有权处理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遗赠行为的合法有效。
要过户才有效,如果没过户,房产还是赠与人的
QQ上可以帮你详细解答..留下QQ 赠与属于诺称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把赠与合同视为实践合同,但是与合同法第185条关于诺称合同的规定冲突,被185条废止
进行赠与或过户都行。前提是你奶奶有权处分该房屋。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过户不用公证;赠与必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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