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民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我国“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合同法中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

民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2,请教中英合同法的区别

中国法人或者自然人与国外的法人、自然人签订合同的,可以约定签订合同的语言,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没有必须说一定要使用中文的。
你好!三等傅谠 jiaobir984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请教中英合同法的区别

3,合同和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是国家财政统发的,属财政供养人员,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了,如果一个单位编制有空缺时,可以通过考录、从其他单位编制内调入等。合同工属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自行聘任的人员,工资由单位从自己的预算外资金中支付,由单位交养老保险。在目前体制下,编制内人员和合同工还是有差别的。 从收入上看,编制内人员有工资+全额奖金+福利+社保医保公积金+补贴等等 合同制人员则一般只有工资+部分奖金+社保

合同和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4,事业单位编制与合同问题

现在事业单位基本也是是逢进必考的,进哪里就参加哪里的相应考试,以前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根本没用。废话的是你要是能走后门有编制呢就什么成绩也不用。一般临工跟正式有编的收入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也不会比在其他单位差太多。临工跟事业单位签的合同是劳动合同,人跟单位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在编的人跟事业单位签的也是合同,但人跟单位是人事关系。就我的理解,目前中就是这国情了。
通常要经过公开招考,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经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才能办理入编手续。现行编制内职员是不需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话,属于聘用制员工,待遇低于编制内员工,期满可以不再续聘。

5,聘用制和编制有什么区别

聘用制和编制在工资开支来源、福利待遇、单位调动、上升空间、工作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聘用制和编制的区别: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3、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合同制人员不能。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类似于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业单位的,如果是公务员单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那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5、合同制人员随时会被辞退;正式编制人员如无错误必须要工作满合同年限才能辞退。正式编制人员一般一签就是3到5年的工作时间。6、正式编制人员需要每年去人事局缴纳人事代理费用;合同制人员不用。

6,比较合同法案例分析

被告购买了位于墨尔本以北18英里的郊外度假村。他们一直拥有和经营着度假村,直到1967年12月17日通过契约合同以950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其中首付为10000美元和尾数为85000美元。合同约定,所有违约前支付的款项,都应当由卖方保留并作为违约赔偿金。原告于1968年2月15日支付了首付的10000美元和20000美元,但随后他们发现没有能力支付分期付款中的4月15日的款项。十天后,原告取消合同的通知送达到被告。此后不久,原告在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律师。大约在1968年6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以合同中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为由撤销合同。另外发现,被告以欺诈的手段隐瞒了一个事实,度假村每年都在亏损,法庭还发现,在谈判期间和在进入契约合同之前双方的交谈中,被告告诉原告:(1)原告可以赚到很多钱;(2)原告可以用合同期间赚到的利润支付未来的款项。法庭还发现被告一直都知道原告年轻而且没有经验,没有资产,他们希望获得这个事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为了未来支付清合同,他们必须用到度假村业务中赚到的利润。请从以下角度写一篇文章进行分析这个案例:(1)在这个案例中,所有的被告的代表构成诈骗罪吗?(2)卖方应提供所有有关交易事实的材料吗?期望性的声明能构成虚假陈述吗?(3)买家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做一些调查吗?(4)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在披露公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5)请对比民法和普通法中的欺诈。
滚犊子~
委托律/师处理

7,对比合同法109和110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09说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110说的是合同权利的排除情况。110主要内容在于例外情形。
“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指合同义务必须由合同相对人亲自履行的情况,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强制履行将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予以强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违约以后,由于时过境迁,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较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这样是不经济的,应转而要求违约债务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TAG:合同编二审稿与合同法对比合同  二审  审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