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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与申请的区别

区别在于一个是申请并领取,一个只是单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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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与申请的区别

2,领取东西的申请理由句子

父母过户是经过买卖还是赠与,走买卖和走赠与是不一样的,申请的表格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有提供的,你们要是走买卖直接过去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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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证申领

1、不能以你的名义申领房产证。因为居民房屋建筑许可证是你父亲的名字,你只是出资方,换个说法是你父亲借或是要你的钱建的房,所以房子应是你父亲的。2、你父亲去世,那你母亲是否健在?如健在,那就等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你父亲一半房产的继承手续,你和你哥哥放弃继承,这样你母亲就拥有了该房子的全部份额,再转让给你,你才能最终获得该房的产权。在此提醒你房产证下来后按现行政策五年以内还是五年以后办理,营业税要相差很多呦!具体什么时间办,要看你家里的情况和你母亲的年龄及身体情况由你来决定,以免协商好了的事情就因为省钱延期办理而导致夜长梦多,节外生枝。如你母亲也不在了,那就等房产证下来后你和你哥哥一起去办理该房产的继承手续,不论是你还是你哥哥获得该房产的产权,你都要拿出你曾出资建房的证据(人证或物证),来作为你们哥俩商量的依据。
批示是指回执吧?不要紧,领房权证时带着身份证说明情况、能领取房权证~

4,申领许可证申请怎么写

(一)申请《职业介绍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1、主办单位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2、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属于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3、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它有关事项。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附租赁协议)。5、注册资金信用证明。(二)按规定填报《开办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三)申办单位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四)年审。审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机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情况;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要转型升级,就必须到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窗口,重新申报建审,验收。否则后面很麻烦。

5,如何申领居住证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住所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4、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5、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一寸近期证件照4张。 (二)来本省工作的,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来本省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四)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五)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随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本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同时提供翻译件)。 3、随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4、一寸近期证件照4张。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通过福建引进人才网 下载) (二)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属省直、中央在闽单位聘用的,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受理窗口申请;其他单位聘用和来本省创办企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受理窗口申请。 (三)设区市公务员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四)省*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验和制证工作。 (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或设区市公务员局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居住证》。
办理条件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办理程序 申报人向办理人员递交相关材料,办理人员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并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地级以上市*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凡申报材料齐全、真实并符合申请条件,即到即受理并从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 办事需提交材料 见办理条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见办理条件 要办的 约¥10元/月 有三月/六月/一年/2年 办证工本费¥20元 到当地居委会可办 不办警察可罚款¥50元/次

6,领取条件是什么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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