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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土地估价规程估价原则有哪些

1、替代原则:土地估价以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功能相同或相近、条件相似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客观价格;2、最有效利用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的最有效利用为前提。判断土地的最有效利用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用条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限制、市场要求和最佳利用程度等为依据;3、预期收益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4、供需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5、贡献原则:不动产总收益是由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土地价格可根据土地对不动产收益的贡献大小确定。
主要是关于报告有效期一年的说法 国标的规程里没有明确啊

2,请教一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后面文号的含义是什么怎么比较方便

GB指国标 T指推荐 GBT为推荐性质的国家标准 非强制执行 18508 文件编号 2001 颁布年份
1、替代原则:土地估价以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功能相同或相近、条件相似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客观价格;2、最有效利用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的最有效利用为前提。判断土地的最有效利用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用条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限制、市场要求和最佳利用程度等为依据;3、预期收益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4、供需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5、贡献原则:不动产总收益是由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土地价格可根据土地对不动产收益的贡献大小确定。

3,划拨土地和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怎样评估

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土地价格一般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但随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特别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是否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是不容回避的实际问题。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但对如何开展评估没有进行阐述,现就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谈一下粗浅看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 止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活动。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的,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1、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2、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目前《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租赁和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国有土地租赁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来规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3、市场比较法。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案例也会逐年增加。我们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4、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较固定。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5、综合法。也就是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影响因素,如当地的土地取得成本、本地收益情况、土地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程度、政府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比例等。通过采取上述的四种评估方法进行测算,综合分析后,剔除不适宜的测算方式,对合理测算结果进行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求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4,如何评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在假设划拨用地可以自由转让的前提下,遵循评估的一般原则,围绕评估目的,充分考虑企业改制中的各方面因素,以保守性评估为指导思想测算得出的规划土地用途下,以估价时点为起始日期的同用途法定最高出让使用年限下的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评估出让价再扣除出让金

5,土地市场评估价是如何评估的与基准地价的有什么关系

1、基本估价法由分为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和成本逼近法2、应用估价法又称大量估价法,是在应用基本估价方法基础上的大范围分析评估,该类方法的关键在于建立评估标准,多适用于政府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政策性大量估价。此类方法包括路线价估价法、标准宗地估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土地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低于基准地价的1、根据基准地价的解释“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既然是平均价格,则对单宗土地而言,自然有高于此价格的情况,也有低于此价格的情况。2、按现行的土地评估办法中也可以看出,土地评估价格受影响的因素很多,与基准地价有联系,但并没有规定其不能低于基准地价。扩展资料:一、基础地价的主要作用1、显示中国城镇土地在已有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2、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水平,也对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创造了条件。二、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1、一般因素。指影响城镇地价总体水平的自然、社会、经济和行政因素等,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行政区划、城镇性质、城镇发展过程、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及计划、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  2、区域因素。指影响城镇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商服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镇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用设施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  3、个别因素。指宗地自身的地价影响因素,包括宗地自身的自然条件、开发程度、形状、长度、宽度、面积、土地使用限制和宗地临街条件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准地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价评估
土地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低于基准地价的1、根据基准地价的解释“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既然是平均价格,则对单宗土地而言,自然有高于此价格的情况,也有低于此价格的情况。2、按现行的土地评估办法中也可以看出,土地评估价格受影响的因素很多,与基准地价有联系,但并没有规定其不能低于基准地价。(1)基准地价修正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与当地基准地价报告,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地价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公式=基准地价×K1×(1+∑K)×K2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数∑K——影响地价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K2——年期修正系数(2)成本逼近法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3)市场法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对有关因素进行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评估时日地价的方法。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是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及成熟程度,确定的最低土地指导价格,任何形式的转让都不能低于该区域的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基准地价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城市的发展状况及区域的成熟度而发生变化 。

6,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 和 gbt502912015 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估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291-2015,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估价原则;3.估价程序;4.估价方法;5.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6.估价结果7.估价报告;8.估价职业道德。规范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20683/1702895.shtml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调节了章节划分,删除了规范的第二章术语和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2.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以及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等目的的估价;3.细化、完善了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估价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采用本规则,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对象为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房屋及其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物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金额。 第五条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即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估价机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委托拆迁估价时,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第七条 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八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九条 房屋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章估价程序 ?? 第十条 拆迁人委托估价时,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估价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临时建筑批准资料(如被拆迁人持有但拒绝提供的,由拆迁人调档,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委托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在估价资料提供、现场查勘等方面给予估价机构配合。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应根据估价委托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选定估价技术路线,搜集证据,确定相关参数,进行数据测算,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估价报告。 估价结果的公示、解释等事项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估价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由估价机构自行归档备查,并向房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估价方法 ?? 第十五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评估: (一)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是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步骤直接测得各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的方式。 (二) 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 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是首先选取“标准样本房屋”,用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评估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单价作为样本价格,再把样本价格修正为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的方式。 (三) 区位价修正方式 区位价修正方式是依据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通过修正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得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方式。 第十六条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8、 求出比准价格。 第十七条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评估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相同的房屋; ( 2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相类似房屋,包括用途相同、建筑结构相同等; ( 3 )选取的交易实例,交易价格为正常交易的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的价格; ( 4 )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接近,不宜超过1年,通常应选择6个月内成交的案例; ( 5 )选取 3 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 6 )选取的可比实例成交单价差异一般不超过 20% 。 第十八条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付款方式为在成交日一次性付清方式;统一采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不含装饰装璜等附属物价格)为单价形式;统一采用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统一面积内涵为建筑面积,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十九条 在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后,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交易情况修正± 交易日期修正 ± 区域因素修正 ± 个别因素修正或:?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可比实例价格×(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价格——建立在价格可比基础上的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修正因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价格偏差,如为正常交易,则该修正值为 0 ; 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评估时点的价格,可用房产交易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进行调整; 区域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主要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因素,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规划限制等; 个别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主要包括新旧程度、装修状况、设施设备、平面布局、楼层、朝向等。 修正后的单价与可比实例平均单价的差异一般不超过± 30%, 即:|修正后的单价-可比实例平均单价|/ 可比实例平均单价≤30% 。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参照表见附表一、附表二;商业、金融业、娱乐业、餐饮业、服务业、写字楼用房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参照表见附表三、附表四;工业仓储用房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参照表见附表五、附表六。 估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时,如有超出上述各表中的系数范围,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修正后结果计算 所选取的若干个可比实例价格经上述修正后,可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或加权算术平均法等方法计算评估结果。? 计算公式: 修正单价1 = 可比实例1单价 ± 交易情况修正值 ± 交易日期修正值 ± 区域因素修正值 ± 个别因素修正值? 修正单价2 = 可比实例2单价 ± 交易情况修正值 ± 交易日期修正值 ± 区域因素修正值 ± 个别因素修正值? 修正单价3 = 可比实例3单价 ± 交易情况修正值 ± 交易日期修正值 ± 区域因素修正值 ± 个别因素修正值? 修正值 = ±可比实例单价 × 系数变动百分比 简单算术平均法公式: 修正后的单价 = (修正单价1 + 修正单价2 + 修正单价3)/3? 加权算术平均法公式: 修正后的单价 = (修正单价1 × 权重 + 修正单价2 × 权重 + 修正单价3 × 权重)/权重之和?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 = 修正后的单价 × 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 1、对拆迁房屋进行分类,选取标准样本房屋; 评估中应按照用途相同、区位相同、位置相近、结构相似、年代相近的原则选取多个标准样本房屋。 2、运用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分别评估出各标准样本单价; 3、将各标准样本房屋修正为同类被拆迁房屋价格。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同类标准样本单价×(1+个别因素调整系数)×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 第二十三条 区位价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 1、 采集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的普通商品房市场成交价格,确定该区位普通商品房平均单价; 2、 根据市房管局、物价局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和商品房的结构特征确定商品房重置完全单价。 3、 根据《住宅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格参照表》(见附表七)及商品房的小区环境综合因素确定商品房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 4、 计算区位价。 区位价=商品房平均单价-商品房重置完全单价-商品房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 5、 测算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区位价+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层差系数 层差系数由评估人员根据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自行测算。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落补偿价 合*落补偿价=(合法土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区位价×60% 若合*落补偿价为负值,则取零。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对被拆迁住宅进行评估,如未对合*落因素进行修正的,可采用参照本条的方式单独测算合*落修正值。 第二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的,估价结果的确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收益应按照房屋租金的纯收益确定,房屋租金的纯收益按照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域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宜选取5年期国债利率。 第二十五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置价格标准为依据。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用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单独进行估价的,估价技术行为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估价,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能搜集充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交易实例的经营用房,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非住宅评估中没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的,应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难以确定房屋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进行估价。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估价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 特殊用途房屋等其他非住宅的拆迁补偿估价,有相关估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拆迁房屋分类估价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可分为成套住宅与非成套住宅;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业、服务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及仓储用房、其他用房。 第二十九条 进行拆迁房屋的分类估价可先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土地取得方式、合*落等因素进行分类,然后分别评估各类房屋的价格。同类房屋的估价方法与技术路线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提供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资料及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且估价机构又无法核实的,可以假设其为划拨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不包括正常交易过程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在建工程土地估价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分户估价结果应符合整体性、关联性、合理性的要求,同类房屋之间的级别价、不同类房屋之间的比价客观合理。 第五章 估价报告书 ?? 第三十三条 单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不足50万元,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表格式估价报告应披露影响估价结果的所有重要信息。非表格式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书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要求撰写。 第三十四条 估价结果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三十五条 估价结果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纸张大小应采用a4纸张规格。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将“评估”与“估价”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第三十七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新建造成本、批准期限、剩余期限及残值率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凡房屋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估价。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估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的估价,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规则。
2015的新一点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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