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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轿车使用多少年后会被认定为报废车

小轿车使用15年以后可以报废,不过如果你的车况好的话,可以申请延期,不过要半年验一次车,只要其中有连续2次没通过验车,你的车就要强制报废

2,私家车多少年报废

现在国家规定是私家小车十五年报废. 到期车况好可以延缓报废,但延缓期不得超过车辆正常使用期的50%.并且要增加检验次数.
只要交钱,就能开。没报废年限。
那要看使用的程度了 这个很不好说!!!!

3,家庭轿车多少年报废

私家车以前有报废年限之说,现在没有强制报废了.到了年限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延期,不过以后就要半年一审,只要你年审能过关,一直审到你自己不想审为止
报废不报废要视乎车况,不是视乎年限
家庭轿车报废年限是15年,15年之后每年进行两次年检,如果能过检测是允许正常行驶的。
看你怎么保养的还有有钱的就换了谁愿意开那些过时的车呢
只要你能过年检,开100年都没问题,但是一般的情况是15年报废.

家庭轿车多少年报废

4,私家车多长时间报废

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一个季度检验1次。
15年
没有限期但是到15年后估计不好验过了也就该报废了~新车6年内每两年验车一回7-15年每一年验车一回~15后每半年验一回~直到验不过去~就自然该报废了~

5,私家小车多少年报废

一般是看发动机!@跑到十万多应该就报废了!
通常15年,到了15年年检通过了,每半年年检一次。
现在车辆报废一不按照年限;二也不按照KM;目前是根据车况(包括尾气检测等); 汽车的报废时间不能简单地以千米(公里)和年限来决定;原来国家规定机动车10年报废,最长可以使用到15年;但是由于私家车的大量进入家庭,15年的车有的只跑了10几万千米(公里),如果报废,就是一种资源的最大浪费;于是现在改为不受年限的限制;而是根据车况来决定报废年限;相对来讲就人性化了许多。 车子到底能使用(开到)多少千米(公里)报废,只能讲这是一个事在人为的问题:我记得在前几年媒体上报道过一辆奇瑞出租车创造了50万千米(公里)无大修的记录。在这里例举别的品牌车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用奇瑞车来做例证应该是最有说服力的;车是死的,人是活的;完全就在于怎么样来使用。正确的操控、维修、保养不仅保证了行车安全、延长了汽车使用寿命、维保的使用周期,还节省了开支、降低了成本。
差不多是十年or四十万公里
自家小车 没有报废期 只要能开 就让上路
99年报废

6,汽车几年报废的

正常是15报废,车况好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每半年就的检车,过不了就报废!
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摘抄》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交管[199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 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 三、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四、对检验合格的延缓报废汽车,核发全国统一的“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其尺寸与检验专用章相同),条形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制作编号。 五、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严禁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又在限期内不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要坚决收回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六、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延缓报废汽车,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当扣留汽车牌证,转交车籍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决不允许已报废汽车继续上路行驶。凡发现已办理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 七、对已上牌在用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凡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的,一律报废。2000年9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八、对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初次注册登记日”的年份,一律按车辆出厂年份登记。 九、《汽车报废标准》第三条“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主要指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 十、《汽车报废标准》中所规定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是指全挂汽车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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