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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协议有什么法律效益吗

就业协议是有法律效益的,在没有正式签劳动合同之前,他的法律效益和劳动合同基本是相当的。就你这件事而言,如果协议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事,你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的做法是合理的,如果对方以档案为要挟,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诉合法权益。但我还是建议你协商处理此事,走上法律途径太耗费精力,对于个人其实应该算是下策。
就业协议是有法律效益的。一旦你们双方达成协议,那么合同上的条款都必须遵循,否则会按照其上款项执行。不过如果你在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后而考上研究生的话此就业协议便可失效,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你真不想在这个企业干的话,只要人事部门不难为你,愿意发回档案的话其实也没什么,祝你好运!

就业协议有什么法律效益吗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合同

就业协议书,也有人称“三方协议”,实际上学校只是作为“鉴证登记方”,仅起到证明作用。即使没有学校的鉴证,就业协议书也具有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首先,签订主体一方是学生,尚未从学校毕业,不具备劳动者身份。其次,就业协议书内容简单,并非概括了劳动合同的方方面面。第三,就业协议有效期短,随双方正式办理录用手续而失效。就业协议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例如,违约金的约定。该违约金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民事约定的违约金,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单位到时候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就业协议中未约定的内容导致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不可视为违约,皆不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合同

3,大学毕业签了就业协议书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在实习期如三个月内公司不能解雇你,若解雇需按照协议书上所述赔偿,试用期过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到时应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法律约束。
基本没有意义学校统计就业成功率用的
签订协议和合同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只是称谓不同而已,作为转包方和再包方应当签订转包协议或转包合同均可。 如果一方采用胁迫或欺诈的方而签订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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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就业合同问题

勤工俭学中的劳动关系不受现有劳动法的调整,你女朋友不是一个签订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赔5000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若单位辞退你,应当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合同吗

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解析:(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三)附条件的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不一样的。 1、协议书与合同书没有实质区别。理论上讲,协议的外延比合同大。因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自然不适用合同法规定。比如劳动法方面的协议。实践中,民事活动中“协议”与“合同”概念并没有做实质的区别。就是说,我们可能称协议,也可能称合同。但都适用合同法规定,效力没有什么区别。 2、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 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书不具有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6,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应

协议部分有效但违约金是无效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仅在服务期和竞业义务上可以约定而条款中所说的违约 并非属于以上两类之一 即用人单位不能在出现这样违约情形下要求你支付违约金。如果你不想干了 完全可以直接走 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其二 我想第四项不符合 无关紧要 学校并非合同当事人 充其量仅仅是个见证人,而且合同上无学校的签字和盖章 跟学校更无相关。
你这个就业协议书,在法律上讲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第四条不符合其实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鉴于这个协议有违约金的约定,就是你们第3项的3000块钱的违约金约定。对于这一条怎么认定? 可能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如果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实是有效的。而你的协议又是一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就业意向书,应该说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的,对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是无效的,除非有培训和服务期的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这两个情况才能适用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的违约金约定都是无效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即使你违约,也不存在违约金赔偿的问题。你可以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应  1、三方协议是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其内容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  2、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3、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4、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就业协议问题急法律专业人士来

你看看这个案例是否可以参考: 标题是:“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本文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作者:孙永欣 发布时间:2009-08-17 11:34:23 --------------------------------------------------------------------------------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2008年8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赵丽不必交付违约金。 三、分析意见 认清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很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起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各种权利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有的毕业生也不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 “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你的合同本来就不是合法的,所以就没有什么违约问题
啥都没写那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啊。。。其实这得看公司,好说话的公司就不用协商违约金了。
【三方协议 不得约定 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高校学生毕业分配工作中,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是高等院校对毕业生分配的一种办法。《三方协议》属于一种就业介绍性质,与高校的报到证、分配介绍信及就业意向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高校学生就业应当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高校学生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高校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地位,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当事人。《三方协议》中只能约定双方用工意向,高校不得在任何协议上代为学生约定违约金,《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但企业为在校学生提供助学金、学费、生活补助费的除外。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如果用工单位对你进行了岗位特殊技能培训,那么根据你为企业服务的年限,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乘以平均每年的培训费用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你旷工、损害公司利益,那么公司还是可以扣你工资或者起诉,告你侵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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