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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亲得相首匿何解出自何处

【文章标题】 亲亲得相首匿 【关联词】亲亲得相首匿 【类别】辞典 【来 源】转载 【作者】搜可 作者所有文章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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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在的法律中能 亲亲得相首隐 吗

你说的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这个正式确立与汉宣帝。在明朱元璋的《明大治》后基本废除,清代和民国法律没有继承,新中国移植的是前苏联的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现行法律中没有这个规定。还规定有包庇罪和窝藏罪。这个是对这一古老原则的重大打击,更没有生存的空间了。
不能。现在管这个叫包庇
不可以那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所能接受的!
你好!不可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法律规定自首制度,鼓励亲人劝导犯罪嫌疑人,向国家*司法机关自首,并视情况减轻或从轻处罚……是法治思想的 侧重点不同,古代德主刑辅,现代倡导法制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3,2论述汉代刑事法制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具体指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有罪应互相包庇,不得向官府告发。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4,论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 “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布:“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这是我国古代刑法的一大进步。是对人性的一种尊重(在这方面我国古代比现代做得还要好,现在不用这个原则了)。 古代按尊长顺序分为——天地君亲师。君是国君,是人间最尊者,然后是亲,亲分为大父母,父母,兄弟,夫妻等。其中按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家庭尊长关系。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位于下位的人对上位的人犯罪事实进行隐匿的行为不负担刑事责任。比如:父亲杀了人,儿子知道后不告,而且还帮助埋人。但是不能倒过来,比如父亲知道儿子杀人,不报告。那要连坐的。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宋朝怎样适用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到汉宣帝时该原则进一步在法律中细定, 但凡遇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统治的重大犯罪, 则引儒学另一观点“大义灭亲”为据, 而不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在北宋此原则是道德要求,官府法律不强制,但当朱熹理学大盛之后,此原则为必须遵守的原则,否则在宗族势力强盛的古代是混不下去的。
唐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法律上趋于完善。《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

6,请问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中子女首匿父母所有的犯罪都不被追究

古代刑法规定的谋反等罪不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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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反,弑君,谋害亲王藩王王公大臣的罪行不享受该条。类似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涉嫌谋杀,爆炸,纵火,抢劫,投毒,RAPE,绑架这些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具体指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有罪应互相包庇,不得向官府告发。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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