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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不合法。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2,帮忙讲解一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选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题目已经说了,是普通合伙企业,而c这种出资方式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帮忙讲解一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做了哪些法律规定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的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即第20条至第25条)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做了哪些法律规定

4,经济法学的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 要求详细解析

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解析: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1、丁是合伙人。他的入伙得到了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并且参加了合伙的盈余分配。2、丁的入伙有效,应当分担合伙债务。3、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丁是合伙人,所以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如有帮助,敬请采纳。记得给问豆啊!

5,1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有何法律规定 2简述

1、现行《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现行《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现行《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关于合伙开公司的法律问题

对方要求不能透露是合伙开的,可能他与别的公司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他在其他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再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其他资格限制。当然也有可能他的技术存在使用权上的限制。从以上可见,若采用你父亲出资、对方出技术的方式成立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你父亲将面临很多的法律风险。你爸爸可以自己开公司,然后公司与那人签订一份技术许可使用协议,并约定若技术侵犯他人权利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那人承担。技术许可使用费用可以约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支付。
你说的我也没太看明白。。。就我国立法而言,有关合伙的规定集中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中。《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另,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合同法所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未有合伙合同,这足以体现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设计所遵循的团体性原则,而不强调合伙的契约性。如果你怕被骗的话,我考虑你是不是可以去公证一下
甲和乙某合伙经营饭店行为的性质是属于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责任方式是连带责任。1、对其合伙债务的分担所以说甲乙可以先拿合伙所剩净资产为4万元先偿还丙,剩余的30000万由甲、乙平分承担。如果丙起诉甲那么乙也是必要的共同被告。生效的判决对乙也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个人债务承担甲欠丁的是个人债务一万元,那么只能由甲个人财产里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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