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刑法中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黄色书这种说法是怎么来的

19世纪,美国两份报纸之间竞相登载低俗的连环画,以扩展销量,这类操作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其中一份报纸以“黄孩子”为形象,此后包括*、暴力等内容的书刊报纸,逐渐被称为“黄色书”、“黄色报纸”。人们常把不健康的书刊、歌曲称为“黄色书”、“黄色音乐”,这里的“黄色”实际上已成为淫秽、*的代名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据载,“黄色”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由于当时美国报业竞争激烈,报业大亨普利策和赫斯特二人为了增加自已报纸的发行量,便在报上刊登了大量犯罪活动的报道和各种充满刺激性的轶闻奇事。其时,普利策在报纸上刊登了一组低级趣味的连环漫画——《河干小径的黄色孩童》。此连环画登出后,报纸的发行量剧增。在这个漫画形象的启发下,赫斯特便在《太阳报》上创造了一个“黄孩子”的形象,其报纸以“黄孩子”为线索,让“黄孩子”活跃在下层社会,*场所,刊登了大量仇杀、*、犯罪的新闻。当时,人们把这种新闻称为“黄色新闻”,《太阳报》成为“黄色新闻”的聚集地。“黄色”一词便由“黄色新闻”转化而来,象征着腐化堕落。现在,我们借用其意,把清除淫秽书刊、录像带称为“扫黄”。

黄色书这种说法是怎么来的

3,我们班的辩论题目淫秽书刊要不要禁止很惨啊我们女生拿到的

论点1:青少年都有逆反心理和好奇心,把淫秽书刊“妖魔化”反而会让青春期的孩子想方设法去看。若平常化了,他们却不会很爱看。论点2:引申一下,不是“禁止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的问题。就像卖淫一样,只要有市场,淫秽书籍靠打击是无法消除的,关键是政府得放下面子,正确对待,对此类书籍的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最好是借助西方政府成功的例子说明。不得不承认,出此话题的人水平一定很次,根本没有考虑论题的可辩性。建议查询一些青少年心理方面的内容,会有帮助的。另外就是在辩论技巧上要灵活些,辩论不一定要自己的观点很有说服力。如果能巧妙的抓住对方的弱项进行强攻,便可反被动为主动。你们的论题比较被动,但在气势上不能悲观,一定要自信大方,用你们良好的精神面貌打动评委和观众。说的如何仅仅是辩论取胜的一个方面,更多还在于你们整个团体的团结合作,你们的自信和微笑!!如果能做到这些,相信你们会得到大家的认可。OVER!!!
的确很惨阿。基本上没有论据可以证明这个观点。不过我可以说一点:从教育角度讲,中国传统教育中几乎就没有性教育。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的青春期知识、性知识,都是从淫秽书刊或者网站上得到的。但是……这个不是很有力。再发展发展吧
你好!从培养、增强“免疫力”开始吹吧,从“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侃吧;偷换概念,将“淫秽”的定义重新认识——不是所有性描写都“淫秽”,不同的人看相同的作品会有不同的认识,举例如鲁迅对“红楼梦”评价;再谈“不禁”并非“提倡”。再谈“性”是人类美好的活动呀,所谓的“淫秽”应该疏不该堵之类,比如西方“18岁”禁就是疏,乱吹西方的性犯罪很低呀。。。。。反正这个题目本身就没有可辩性,只有乱吹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我们班的辩论题目淫秽书刊要不要禁止很惨啊我们女生拿到的

4,我国刑法对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5,达到什么标准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才能立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6,什么标准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才立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章TAG:淫秽  书刊  刑法  法中  淫秽书刊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