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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追认行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后授权性质。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事后追认,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承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任意选择的权利。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的追认的判断标准如何

第一,你也知道这是两部不同的法律是吧,在合同领域,用合同法,即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在其他领域,比如人身性质的关系中,用民法通则,即不做否认即为同意第二,拒绝追认,一般要求明确表示,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拒绝追认,只有在比如合同法48条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下,才具有拒绝的效力第三,不做否认表示,意思就是未作表示,只是用词不同罢了,毕竟民法通则立法比合同法早太多了。当然,不做否认表示的范围内应该包括“做了肯定表示”(完全从语法词义角度讲),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是立法所需要调整的本意,所以不需要考虑

3,追认权是究竟是权利人享有还是相对人拥有呢非诚勿扰

当然是限制能力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你好!解答如下: 既然都是追认权,肯定是权利人享受。所谓追认权是指在他人无权处分权利人的财产时,权利人事后享受到一种是否予以认同的权利,如果追认则无权处分有效。如有疑问,请追问。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追认权是权利人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是属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相对人可以依法催告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

4,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点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 (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 (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 (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 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5,追认权能否被代理

追认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请看第一条,必须本人的名义,所以追人权不能被代理。
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追认行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后授权性质。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事后追认,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承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任意选择的权利。

6,追认权撤消权抵消权

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 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 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 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抵消权。抵消是指借款与贷款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抵消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对此不作要求,法定抵消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金融机构在主张法定抵消权 时要注意不得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合意抵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贷款依约定在借款人账户上扣收款项,但有三类款项不能划扣:一是正在冻结期内的存款,二是信 用证保证金,三是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资金。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于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也可以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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